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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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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谈

探索破除“司法地方化”的改革路径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一)

朱恒顺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4月21日   02 版)

    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司法体制改革大幕全面拉开,各项措施密集出台。这其中,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突破性的改革措施,让各方寄予厚望。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措施之一,它剑指“司法地方化”顽疾,意在破除司法地方干预,让地方法院和检察院更有底气依法独立办案,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改革的意义重大而深远,改革的方向也明确而清晰。

    不过,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还是“摸着石头过河”,需要在不断地试点和探索中逐步明确最后的改革路径。在先行的试点和探索过程中,来自实务界和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也值得认真探讨。

    首先需要探讨的是,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不是能够真正破解地方干预?前些年,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海关、金融、国税等领域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基础上,又在国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等多个领域推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制度。这些改革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垂直管理是否真的有效解决了这些领域的地方保护问题,则还需深入评估和论证。虽然最高法院有关同志曾提出,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不是垂直管理,但国土、食品药品、工商等领域垂直管理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却值得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认真关注和借鉴。还有人曾提出,司法实践中,行政审判经常受到地方干预是共识,而其他领域尤其是民商事审判领域来自地方的“政治干预”有可能被夸大,这一观点也值得关注。

    其次,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带来一些新的课题,也需要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比如,法官、检察官提名权和任命权的问题。目前试点地区采取的模式是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建立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和依法任免制度。全省法官、检察官由遴选委员会按程序提名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最后按法定程序由所在地人大任命。但如果地方人大对遴选委员会的提名人选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再比如,在省级遴选委员会提名了市、县地方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开会选举前,人大代表是否还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名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另外,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市、县两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如何开展监督?是否还能够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听取两院工作报告并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撤职等监督手段?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开展监督时,决定依法撤销某一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第三,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否会大幅扩充省级法院、检察院的权力,从而加剧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倾向?以法院系统为例,目前上下级法院之间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人财物无决定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已不乏下级法院就“敏感、重大案件”请示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作出指示后再行判决的现象,如果省级法院掌握了下级法院的财政权、人事权、荣誉分配权等多种权力,甚至掌握了法官的惩戒权,是否会加剧其行政化色彩?现在正在推行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怎样才能发挥好作用,从而消除“司法行政化”的担忧?从实践调研看,基于传统思维、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不少长期在办案一线的法官和检察官都认为,要做到真正让审理者裁判并负责、不再层层签批和请示,目前的改革措施还远远不够,如何真正扭转司法行政化,同样需要关注。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提出上述问题,并不是说改革的方向有问题,而是说许多改革的细节还有待深入探讨。期待试点地区和单位,在试点和探索的过程中,能够积极回应社会的这些关切,并努力给出最科学的答案,从而使改革能够取得最大程度的共识,并使改革能够依法、有序地开展下去,最终取得预期的成效。

朱恒顺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4月21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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