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第4年发布工作要点。
在今年的工作要点中,列出了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9个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
“在前几年发布的工作要点中,都会列出当年要重点推进公开的几个领域,今年的工作要点中同样列出了多项内容,提出的要求要比前几年的更详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吕艳滨对记者说。
工作要点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最低要求
吕艳滨表示,每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工作要点中提出的几个重点领域,就是针对政府机关如何做好公开,特别是主动公开。
“可以理解为对政府如何做好信息公开的一种指引,也是一种最低要求。”吕艳滨说。
吕艳滨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连续多年做政府透明度评估。2014年,他作为主要负责人的评估项目组受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委托,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第三方评估。
在他看来,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哪些信息做了规定,但是不具有太强的操作性,标准也不够明确,近几年他们在做评估,在和各级政府部门交流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很多规定比较原则化,政府机关普遍对公开到什么程度缺乏足够的理解。
从2012年国务院首次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开始,对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就在不断细化。
比如,《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公开财政部批复的全部预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款级科目,其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支出要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
而在今年的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了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并提出了细化的具体要求:即各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分类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再如,对于“三公”经费公开,今年的工作要点明确细化到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财政资金的信息公开,近年来不断深入推进。”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表示,“工作要点中提出的有关三公经费公开的要求比较详细,公众可以根据政府公开的财政信息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工作要点中提出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以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两个角度作为信息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更好地促进政府工作,同时可以有效回应公众关切。”王敬波说,只有有效地回应了公众关切,才会避免出现政府公开的公众不感兴趣,公众需要的政府又不公开的“两张皮”现象。
为何力推国企信息公开
吕艳滨和王敬波都注意到,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首次写进了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中提出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研究制定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严格来说,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王敬波说。
那么,为什么在今年的工作要点中要提出推进国企信息公开?
吕艳滨认为,在公众的印象中,相较于民企和私企,国有企业占用了一些社会资源,甚至可能因此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因此应该做好一些和民生工作有关的信息公开。
“多年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可能单兵突进。例如,如果只是规定了教育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不规定高校的财务、招生、招投标、采购等信息公开,那有关教育的信息公开一定是不完整的。”王敬波说。
王敬波进一步分析,国有企业的运营过程,涉及了公共权力的运用和公共资源的配置,特别是一些承担供水、电、气、热服务的国企单位,它们掌握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只有政府信息公开和社会公共信息共同推进,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实际上,国企的信息公开程度也不尽相同。在中央企业中,很多已经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程度较高,而在地方国有企业中,信息公开程度还较低。
除此之外,推进国企信息公开也跟当下的热点相联系。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看来,工作要点中这样的提法,是为了适应当前的国企反腐。
防止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变成二政府
除了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也是首次出现在工作要点中。
工作要点要求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
杨伟东认为,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着力推进简政放权,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最大限度放权给社会,一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承接了一些原属行政机关的职能。
“一些社会组织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承担了行业评价、资质管理的公权力,如何防止这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暗箱操作公权力,谋取不当利益,变成二政府,最好的办法就是信息公开。”杨伟东说。
据了解,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共有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56.1万个。我国关于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已经有比较完整的制度规定。
杨伟东认为,工作要点在明确提出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这是回应了公众关注。
2011年9月,民政部出台《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是我国公益慈善领域首个有关信息公开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公益慈善机构公布捐助信息的时限、内容,日常性捐助应在7个工作日内披露信息,重大事件应在收到捐赠后24小时内披露信息。
然而,近年来,公益慈善组织接连出现几次公众信任危机,这些危机的发生都与信息公开不到位有关。
“没有强制力,一个弹性的工作指引性文件可能起不了太大作用,工作要点下发后,有望会有真正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规定出台。”杨伟东表示。
本报北京4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