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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严惩行贿者让其得不偿失

许辉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4月30日   02 版)

    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新华网4月29日)

    最高检要求严查行贿,并非说说而已,而是早就已经付诸行动且成效明显。有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今年一季度查办1891人,同比上升6.1%。

    在“打虎拍蝇”的反腐大潮中,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要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的发生,必须充分发挥刑法惩罚行贿的威慑功能。每曝光一起重大受贿案件,公众被贪官动辄资金上亿元、房产上百套、黄金公斤级的贪腐财产等震惊之余,心底的疑问却始终挥之不去:这些财产都是什么人送的?这些人从贪官手中得到了什么好处?这些人也被查处了吗?他们又受到了怎样的惩处?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落马后,“高铁一姐”丁书苗随之被查,去年12月她被北京市二中院以犯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元。受贿案件与行贿案件如此对应式的查处、判决,让公众在清楚刘志军的赃款来源的同时,也明白了丁书苗“发家致富”的“秘笈”,更看到了贪腐利益链条上贿赂双方的罪有应得。

    严惩贿赂犯罪,理当实现行贿与受贿“一对一”的查处,否则,反腐大片就只有“上集”,没有“下集”。但是,我国现有刑法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并不一致,行贿罪要求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就不构成行贿罪; 而一般的受贿罪中只是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利益是否正当则在所不问,对于索贿的甚至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这就给“一对一”的查处带来一定的难度,贪官的受贿行为构罪,行贿人却并不一定构成行贿罪。

    但是,只要查实了行贿行为,就应从法律层面启动相应的程序,不管其行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抑或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据特别自首制度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每一个行贿者的行贿行为下一个法律结论,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这种法律结论必须与受贿案件的法律文书相互印证,互为补充。而且,要在现有的行贿犯罪档案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建立专门的行贿行为档案,将有关行贿行为的法律结论文书存档接受公众查询,使打击贿赂犯罪成为常态。

    建立“一对一”的查处形式只是查案细节和程序上的细化,要更大程度地震慑行贿犯罪,还得从修法的层面对行贿罪予以完善。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关于为行贿犯罪增设罚金刑、严格限制对行贿者适用免于追诉和减免处罚等涉及行贿罪的补充修改意见,引起了社会广泛热议,不少网民对此点赞不已。草案暂时还未通过,但是关于补充修改行贿罪的意见,应该成为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撒手锏”,从法律层面营造更为严厉的惩治行贿的氛围,真正使行贿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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