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呼和浩特4月30日电(记者贾立君 刘懿德)4月30日9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此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志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二审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期间,上诉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2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动机卑劣,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裁定。
上诉人赵志红的辩护人张瑞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洪皓、代理检察员陈宝峰、韩宝成到庭参加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共50余人旁听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