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算到家了!”揉了揉发酸的颈椎,王军(化名)推开家门。正对着门厅的钟表,发出滴答滴答的声响,王军抬眼瞧了瞧,指针已经划过8点。
作为一名中部某省基层法院的法官,现在,王军的工作列表上又增加了一项——参加法院一周两次的立案登记制培训。自从《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继出台以来,王军所在的法院便给法官们“加课”了。
“民告官”案、征地拆迁案……在一些地方,法律之外的因素,往往让这些案件在“立案”关口便折戟了。立案登记制,会改变这一切吗?
“该立的没立,不该立的立了”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统一了全国法院登记立案工作,规定了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范围、条件、流程等,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此前,“立案难”一直被人们诟病。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相应的起诉条件,但实践中,法律之外的因素,却往往会影响甚至决定法院是否立案。
“在法律之外,(我们)也有一些不成文的惯常做法。”王军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过去立案,他们考虑更多的是这是不是敏感案件,是不是群体性案件,有没有领导、熟人打招呼,案件能收取多少费用。
“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保障不足,确实存在靠收费补充办案经费的现状。”王军略显无奈地说。
此外,王军告诉记者,立案的时间,也是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
王军所在的省份,法院系统司法绩效的考核周期是上一年度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因此,在10月31日前不能结案的,都可能放在11月1日之后再立案。
另外,王军说,结案均衡度也会对立不立案产生影响。“我们要求结案要分月均衡,不能出现大起大落,考虑到这个因素,可能也会均衡立案,而不是当事人‘诉一件、立一件’。”
王军还告诉记者,更为严重的是,对那些审理、执行难度大的案件,法院之间还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法院有管辖权,那些审理起来复杂、执行又难以到位的麻烦案子,我们尽量不立。”他说。
但王军最怕的,还是来自其他层面的“打招呼”。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但一些特殊案件,比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法院关注且有‘指示’的,就难免要照办了。”王军无奈地说,“当然,这种‘指示’是没有书面文字的。”
王军觉得,正是这些不成文的“指示”,常常导致“该立的没立,不该立的立了”。
“立案难的问题,在全国不同地区,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盛国强律师说。他告诉记者,在北京执业多年,自己遇到“当立不立”的情况并不多。但在立案时长上,各个法院的差异却比较大。他自己所经历的时间最长的一次,从递交诉状到最后立案,中间审查用了45天左右。
让立案“土政策”靠边站
也因此,立案登记制改革,让不少人觉得,这是给“立案难”开了一剂良药。
针对立案程序,《意见》提出当场登记、一次性全面告知、书面答复的要求。《规定》则进一步指出,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被认为有助于老百姓打官司时,摆脱“门难进、脸难看”的窘境。
王军告诉记者,之前,在基层法院,确实存在一些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甚至不收材料的现象。对不予立案的,一般情况下也只是口头答复,不出具书面文书。“怕有把柄让当事人抓住。” 王军说。
王军认为,“登记制”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是新提法,因为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凡属符合起诉条件的,都要立案。在他看来,现在提“登记制”,明确规定要“一次性告知”,主要是为减少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手续,减少法院所谓拖延的理由,让老百姓在立案时能“少跑一些路”。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处检察官庞涛向记者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这次立案登记制改革与三大诉讼法的精神是一致的。立案登记制并没有改变立案受理的条件,而是进一步强调了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他说,原来的三大诉讼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地规定了案件受理时实行的是形式审查。但是,很多法院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却变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设置了一些“严苛”的理由。这无疑会给立案增加一道门槛,将一些应当受理但法院不愿意受理的案件,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
“这种情况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庞涛说,一方面,这与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
对此,《意见》明确指出,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盛国强认为,立案登记制最大的亮点,是规范了法院的立案程序,原告只需有初步证据,并提交相关立案材料,法院就应当给予立案,这无疑是降低了案件进入法院的门槛。“让应当进入法院的纠纷进入法院,老百姓才高兴,司法的权威才能树立起来。”盛国强说。
登记制会带来“滥诉”、“恶诉”吗
不过,《意见》与《规定》出台后,也有人对实施效果表示担忧。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闫洪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立案登记是“案件入口”,入口变化,必然导致审判、执行工作的整体变化。据他预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基层法院将会面临两方面的现实问题。
一是立案庭面临立案数量增长的问题。闫洪升说,当前,国家对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进行了广泛宣传,5月1日正式实施后,预计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也会增多。
二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会更加突出。“立案庭的矛盾过滤功能消退,几乎所有的案件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庭的法官需要裁判的案件会明显增多,‘案多人少’这一现实难题,肯定会更大。”闫洪升说,另外,一些审理难度较大、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的纠纷,也会进入法院,增加审判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闫洪升表示,他所在的法院将让资深法官补充到审判一线,同时,推进建立“网上网下一体化”的便民服务措施,减少当事人为立案往返法院的次数。此外,还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途径。
“要化压力为动力,通过立案登记,倒逼法院审判方式革新。”闫洪升表示。
检察官庞涛则认为,不仅法院,检察院也应该积极做好准备。他解释,一方面,法院案件数量增加,可能导致检察监督的案件数量相应增加;另一方面,当事人针对法院“当立不立”的行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数量也会增加。
不过,王军更担心的是,立案登记制在形式上简化了立案的手续,虽然方便了民众,但也可能导致“滥诉”、“恶诉”现象的增加。
但闫洪升认为,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充分保障。“立案门槛降低,并不意味着任何诉讼都能到法院。”
“审判资源是一种国家供给的公共资源,任何人无权滥用。”他说,“对于那些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法院也会加强甄别和审查,依法进行制裁,坚决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