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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立案“审查”变“登记”,法院准备好了吗

本报记者 李林 实习生 王书画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5月09日   03 版)

    “立案难,难于上青天”,随着“立案登记制”自5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句浸着诸多状告无门者的辛酸泪的调侃,似乎有望成为过去式。

    作为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将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一片“点赞”声中,也有人提出了自己的担忧:有案必立是否意味着没有门槛限制?法院办案压力是否会激增?进入5月,公众对该制度的关注,提升到了新高度。

    “立案登记”并不是“有诉必立”

    由“审查”到“登记”,两字之差,对老百姓打官司意味着什么?据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介绍,以前,在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案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审查制往往在未进入法庭之前就把案件‘打回去’,造成大量案件进不了法庭。”

    其危害显而易见。回顾近年一些群体性事件,不少是因当事人“求告无门”而起。在一些地方,涉及“民告官”的、征地拆迁的、政绩工程的司法案件,往往会被贴上“敏感”标签,导致当事人的诉求被挡在司法程序之外。久而久之,一些人就转而走上信访的路。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志伟认为,这导致信访现象大量出现,也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这是长久存在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评价。

    而现在,《意见》规定,法院除了明确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在合法的前提下,《意见》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意见》还规定,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但姜明安提示,“有案必立”也是有前提的。“立案登记制不意味不审查,而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姜明安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否则,有诉也不能立案。

    “立案登记制其实主要解决的是诉求和审查之间的问题。”宋英辉补充道,“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立案,前提是——形式上必须合法,这也是为了方便真正有诉求的老百姓,其诉求能进入司法程序。”

    但是,诉讼门槛降低了,会不会有人钻空子,随便告?从立案登记制提出开始,这个担心就一直存在。

    “在审判实践中,恶意虚假诉讼是比较好判断的。”陈志伟认为,一旦发现违法滥诉的行为,应直接依法处理。

    记者查询发现,《意见》对制裁违法滥诉也有详细规定。姜明安认为,各级法院应事先确定对滥诉的相应的应对和制裁措施,包括驳回起诉、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决纠纷的途径很多,并非行政诉讼一途。”姜明安还表示,还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申诉信访、人事争议仲裁等,有些争议还可通过民事仲裁等方式解决。

    立案登记制也在“保护”法官

    过去,立案“难”不仅“难”百姓,也让一些法院为难。

    “立案的阻力来自多个方面。”姜明安表示,“一是地方的干预。一些案件如果被地方领导认为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就有可能向法院‘打招呼’。二是法院的院长、庭长指示。他们也许受到外界压力,倾向于把案子‘压下来’,既不让立案,也不让立案庭作出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就是一个字——拖。”

    另一方面,法官自身素质也是立案面临的挑战之一。

    姜明安说,“立案庭的法官中,有人本身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治意识就不强,可能会有‘能打回去就打回去’的观念,这也会把部分案件挡在法院之外。”

    陈志伟告诉记者,还有一些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则是法院“为自身考虑”的结果:“比如,一个案件原本应该归法院管,但司法的权威性不高,判决以后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同时案件在社会上影响又很大,受理后会给法院造成负面影响,”他说,这时候,在过去的制度下,案件就可能被挡在法院门外。

    而立案登记制,可能会让局面变得不一样。

    “至少,人们有了更多诉请司法裁判的机会。”陈志伟说,“比如,张三欠了我的钱,我却向法院起诉李四,或许这背后涉及‘三角债’等问题,但仅从证据上是无法反映的。在审查制度下,法院极可能不予受理立案,可是在登记制度下,这样的案件就有机会了,更有利于化解矛盾。”

    同时,姜明安指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仍在进行中,跨行政区域法院还没有普遍设置,地方对法院的影响,不可能一下子完全排除。因此,他认为,立案登记制不仅保护老百姓,也保护了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

    “在面对各方压力时,他们可以说:‘对不起,我不登记、不立案,当事人会告我,我要受处分。’这样一来,法官们就有‘充分理由’去抵制各方面的干预了。”他表示。

    不过,姜明安认为,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干预现象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而要让诉讼制度真正保障公民权益,也不能仅依靠立案登记制度。

    “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体制的整体改革,来彻底解决问题。”姜明安说。

    门槛降低,司法实践如何迎接考验

    不过,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后,法院面临的压力也如影随形。

    最直观的压力来自工作量。不少专家提出,实行登记立案制后,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有不同程度地增长。

    “原来的案子有大量挡在外面,受理的只是一部分,现在大部分案子得以进入,短期内法院工作量必然会增加。”宋英辉认为,案件“井喷”的现象,短期内可能会出现,甚至会比较突出。

    但宋英辉表示,实践中,不必为此过于担忧。“长久来看,过去积累的问题处理到一定程度后,随着案件质量的提升,压力会缓解。”

    据陈志伟介绍,2008年民事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的诉讼制度改革之后,到上一级法院上诉的数量也曾一度大增。但案件的总量基本未变,只是在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案件数量发生了变化。事实上,运行几年之后,案件数量又逐渐回归正常。

    “案件总量是有限的。虽然肯定会增加,但不是长期增加。”陈志伟说,“在一定时期,对法院可能有影响,但若将眼光放长远,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数量并不是想象中那么恐怖。”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远远低于民事诉讼。姜明安告诉记者,立案改为登记制后,行政诉讼案件会大幅增长。不过,他认为,法院能够承受增加的工作量。

    在姜明安看来,眼下,各级人民法院如何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立案登记制真正落实,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他建议,立案制度改革初期,各级法院需要在三方面“发力”。

    一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登记的前提条件。

    “比如新《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就需要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哪些范围。对‘具体的事实根据’有什么最低限度的要求等。”姜明安认为,只有明确了各项起诉条件的内涵和外延,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才能高效地为起诉人办理登记立案事项。

    二是对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加强培训,“要全面了解和熟练把握登记立案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否则,不能批准其上岗履职。”

    第三,法律还需进一步明确对滥诉行为的应对制裁措施。

    至于“人少案多”困局,姜明安认为,可以在法院内部进行调剂,也应该适当给法院增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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