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标的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没有谈拢,李先生至今仍未拿到自己的包。(《华商报》5月17日)
拾包女子先是索要3000元酬金,李先生感到难以接受;后经讨价还价,双方同意将酬金降至1000元,但李先生“一手交钱一手交物”的要求遭到拾包女子的拒绝;在随后的沟通中,拾包女士甚至说“钱我不要了,包你也别想要了”,已经带有威胁的意味……对此,我的看法主要有两点:一、索要报酬绝不是归还失物的前提条件;二、当心“拾金索酬”变成敲诈勒索。
李先生的包是遗失在一家面馆的,该女士看到无人看管的包就“捡”回家,这种“捡”与在大街上捡到别人的东西,性质上应该不一样。有网友甚至认为这不是“捡”而是“偷”,话虽有点偏激,但并非全无道理——好吧,就算该女士是“捡”到李先生的包,但按照法律规定,“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即使不送到公安部门,交给这家面馆保管总是应该的,相信绝大多数人在餐馆捡到别人的东西都会这么做,而不是像该女士那样,不声不响把包拿回家。
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处理有两条规定,一是“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二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前者是规定拾遗者的义务和失主的权利,后者是规定失主的义务和拾遗者的权利。虽然我们提倡不取报酬的“拾金不昧”,但法律上还是给“拾金索酬”开了绿灯,因为适当的酬谢不仅是对拾遗者的合理补偿,而且可以起到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照顾到了失主与拾遗者双方的权利,达成了一种权利平衡。
但很明显,拾遗者索取的报酬应是保管遗失物等的“必要费用”,与遗失物本身的价值无关,拾遗者不能狮子大开口。无论是3000元还是1000元,都明显超出了保管一个提包的“必要费用”。该女士可以在“必要费用”之外多要一些酬金,如果李先生同意支付,当然没有问题;李先生不同意给这么多钱,而该女士强行索要,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更重要的是,索要报酬是一码事,归还失物是另一码事,捡到他人的东西必须归还,这一点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换言之,绝不能把索要报酬当成归还失物的前提条件,相反,归还失物是索要报酬的前提条件——只有先归还别人的东西,然后才能索要报酬。如果该女士对报酬不满意,经协商无果,她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必要费用”是多少。
“拾金索酬”本是拾遗者的正当权利,但弄得不好就会变成敲诈勒索。在刑法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扣着别人的东西不还,然后狮子大开口强行索要高额报酬,这种行为确有敲诈勒索的嫌疑,该女士切莫为贪小便宜而铸成大错。
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