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服刑人员脱逃事件、“躲猫猫”事件,让社会公众关心起了“高墙里边”的公平正义。
但鲜为人知的是,每一堵监狱高墙内,都有检察官在“以一当千”地保护着罪犯的合法权益,破解着监狱中的“猫儿腻”,守护着高墙里的正义。
怎么堵住有权、有钱罪犯“违法回家”
“大家都关注抓了、公诉了、审判了多少贪官,但监所执行正是实现法治的最重要一环,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核心业务之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团河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刘秀仿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团河院”),是北京市检察院在监狱相对集中的大兴团河、天堂河地区设立的派出检察院。它的主要职责是对北京市监狱等13个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监管场所职务犯罪预防和侦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驻监所检察院,被称为“检察系统的小检察院”,任务非常重。但这一机构和监管对象的人数比,是悬殊的。
团河院现有干警不足40人,辖区内面对的监管干警超过3000人,在押人员长期保持在万人左右。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祥阳表示:“每个检察官大脑中都要有一个数据库,包括几千名犯人的犯罪记录、认罪与否、身体健康情况……”
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指出“三类罪犯”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这三类罪犯包括:一是职务犯罪罪犯,二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三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
最高检、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也多次指出,有权人以权“赎身”、有钱人花钱“买刑”现象,严重影响到公平正义。
怎么堵住这个口子?责任落在了驻监所检察官肩上。
2014年3月,职务犯罪罪犯马某某已暂予监外执行刑罚8年。和他一同保外就医的两名同案犯,均要按照“一年一续保”的常规做法,向有关部门提交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及相关病历。
“面对暂予监外执行新标准的变化,如果不严格审查,看到他们提交的材料,很可能会认为符合条件,从而同意继续保外就医。”刘秀仿说,按照以往的标准,很可能“一保到底”,直至刑期结束,这3名职务犯罪者都不用“坐牢”。
但这一“算盘”,被团河院驻所检察官会同有关部门识破了。
“和过去相比,我们的保外就医执行标准发生了变化。”张磊分析,“在‘短期不至于危及生命’的认定上,还要求团河院驻所检察人员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
他介绍,根据1991年的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疾病标准,罪犯的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这三类病的病情要达到三期程度,也就是“不可逆转走向死亡”,就可以保外就医。“但1997年后医学标准发生变化,取消了高血压的‘三期’,改成了‘三级(极高危)’,但这并不代表会‘不可逆转走向死亡’,还能够用药物进行病情控制。”
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驻监所检察官敏锐判断:“按新的标准,这些人就达不到要求了。”他们建议监狱将罪犯送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进行病情鉴定。经检查鉴定,3名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4年3月17日,3名罪犯被依法收监执行,在刑期内再也没有“回家”。
刘秀仿介绍,对于“三类罪犯”疾病是否适合暂予监外执行有疑问的,团河院及时建议监狱通知罪犯重新检查鉴定,经与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最终收监13人,占2014年北京市收监执行“三类罪犯”总数的77%。
“啄木鸟”检察官,火眼金睛保公正
监狱通常远离城区,这让检察官们成了“候鸟”。
“团河的检察官每天来回要奔波100多公里上下班。”北京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宋红伟说,北京市的“飞地”清河农场位于天津,也有一个派驻检察院。那里的检察官要在“飞地”工作一周,周末才能和家人团聚,有时遇到加班,几周也回不去家。
“在一个监管场所,平均有3名派驻检察人员。我们要依法履行好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同时要面对二三百名监管人员,近千名有各种诉求的罪犯。”驻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检察室主任郭开运说,他所在的监狱共有派驻检察官3人。
即便如此,2014年,团河院共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达990件。“团河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具体承办检察官逐案签字,并对该案办理终身负责。”刘秀仿说。
有一次,驻某监狱检察官审查了一起减刑案。
“我们发现罪犯魏某犯有强奸、非法拘禁、抢劫、诈骗罪。考虑到他是团伙主犯,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恶习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虽然其考核计分符合减刑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评估其悔改表现,检察室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缩减减刑幅度。”郭开运说。
最后,有关部门采纳了派驻检察室的建议,决定缩减罪犯魏某减刑幅度1个月。
“驻所检察官敢于监督,也善于监督。”北京市未管所所长董世珍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的触角覆盖罪犯的生活、劳动、教育三大场所,都到现场巡查。检察官还给我们的干警上课讲解。”
“我们所连续21年都没有发生重大狱内事件,近年来没有发生干警打骂体罚犯人等事件,检察官起到了保健医和啄木鸟的作用。”董世珍说。
2015年,某驻所检察室的“啄木鸟”对64本提交待审的案卷,提出了检察意见。
刘秀仿介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前,应将相关减刑、假释材料提交驻所检察室审查,并在15天内提出检察意见。
但在这些材料中,从表面上看,相关罪犯的思想汇报等考核都是达标的,但是,认真的检察官还是对其中的16件说了“不”。
团河院副检察长张洪臣介绍,检察官发现,这16名罪犯一直没有积极履行财产刑。“比如连续多年始终都没有缴纳罚金,但检察官们把这些人近年来在监狱的每一笔消费金额累计起来,数额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罚金数额,而他们又不符合家庭困难的条件,这就说明他们是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最终,有关部门积极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
“3个人,64个案子,只有15天时间,检察官要加班加点,掌握每名罪犯的改造计分、悔改表现,找同监室罪犯谈话……如果没有检察官这种奉献和敬业,可能就会出现适用法律不严格的情况。”张洪臣说。
“秉公执法、维护权益”的“萤火虫”
除了“横眉冷对”违法者,驻监所检察官还要“俯首”为犯人“维权”。
一次,驻某监狱的检察官到劳动车间找一名罪犯谈话,在一旁的罪犯小于却动了心思。
“他主动找到队长,要求向检察官反映问题。”郭开运说。原来,小于在服刑期间已经主动履行完财产刑,属“积极履行财产刑”从宽减刑情节。检察官审查后,及时建议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小于增加一个月的减刑幅度,并最终得到了采纳。
“在押人员与社会隔离,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对于维护其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刘秀仿说。
她介绍,团河院在罪犯入监时,向每一名新入监罪犯发放《服刑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卡》,向来监会见的罪犯家属发放《服刑人员家属联系卡》,告知其权利义务,公布检察院联系人及举报电话。
有一次,某监狱有罪犯向驻所检察官反映,自己在诉讼中有一个包需要找回,“里面的东西不是赃物,是我个人的物品”。两名57岁、58岁的老检察官接连3天找他谈话,并辗转找到了相关办案人,核实了有关情况。
“经过半年多的协调联络,终于追回了这份财物。此时犯人已经转到了辽宁的相关羁押地点。”刘秀仿说,“当老检察官把物品原封不动地送到他手中时,犯人当时痛哭失声,激动地给检察官跪下了。”最后,罪犯家属还送来了“秉公执法、维护人权”的锦旗。
团河院还在监室的醒目场所张贴展板,在罪犯方便的场所设立检察官信箱,每周开启阅读。
“我们必须确保救济途径的畅通。如果检察官平时太‘冷’,就没有罪犯敢和检察官说实话,检察官信箱也就收不到信。有时候检察官还在监所进行匿名问卷调查,以便了解更多的真实情况。”高祥阳说。
监督的一大亮点,就是“同步视频”。
刘秀仿介绍,目前,团河院驻所检察室“两网一线”建设全面完成。“这实现了监管单位的所有视频与检察机关实时共享、储存,在监管场所,罪犯的劳动、生活场所实现全程视频监控。”
同时,驻所检察室自己也配备了执法记录仪,既保留证据,又规范了驻所检察官的言行。
在押人员的“衣食住行”,驻监所检察官都依法监督:日常饮食卫生防疫安全检查、监督正确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罪犯生活保障费用、安全设施日常检查……
今年春节后,某监所先后有4个分监区出现7例水痘和1例带状疱疹。“团河院针对疫情发出检察建议,监所领导高度重视,对患病的服刑人员进行了隔离治疗,并认真落实消毒、通风等预防措施,防止了疫情扩散。”刘秀仿说。
有一次,检察官在检查中,对某监管场所的安检工作提出了检察建议:“我们建议监管单位大门及时更新设置AB门及门禁系统,严格进出监管场所以及监区安全检查,防止个别服刑人员家属利用亲情电话、亲情餐进行违规活动。”检察官的建议最终获得了监狱方的积极响应。
仅2014年一年,团河院就针对各类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0余次。“监管单位对相关检察建议相当重视,把其纳入考核,并积极整改,稳定了监管秩序。”刘秀仿说。
这群默默无闻的检察官,把自己称为“萤火虫”。
高祥阳看过这些驻所检察官利用业余时间、结合自身工作情况自编自演的音乐剧《萤火虫》,并深受感动:“作为人数少、体量小的检察官群体,他们的工作虽然辛苦,但就像萤火虫,在高墙之内守护着法律的威严,播撒重生的希望。”
本报北京5月27日电
本报记者 庄庆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