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0日电(记者李松涛)今后,我国食品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将升级,实现抽检全覆盖。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天公布的《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全国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将按照层级不同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检。国家食药监总局将负责对规模以上占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检。省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本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市、县两级食药监管部门则重点抽检本地鲜活食用农产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
国家食药监总局和省级食药监管部门抽检的重点是大型企业生产且全国流通的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饮料、调味品、茶叶等。
对省级食药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力争覆盖本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食品生产企业,并加强对国家食药监总局重点抽检企业之外较大规模企业的抽检。
抽检检验项目主要是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意见》规定,蔬菜、禽畜、肉类、水产品等高风险品种每月抽检,较高风险的产品每季度抽检。《意见》要求,抽检的样品应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交叉抽样、异地抽样和专项抽检等多种方式。
“抽检的频次加大了,同时还在加强日常监管。”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司长王红说。
据王红介绍,对同一企业被抽样样品全部不合格的,将责令企业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部分样品不合格的,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视情况停业整顿,同时增加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其他批次产品的抽检频次;对产品不合格较多、且安全危害较大的,可要求全部产品下架、封存,检验合格的批次重新上架恢复销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在抽检结果出来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信息要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以及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处理措施,并对风险进行解读和提示。过去主要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
按照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将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上月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国家食药监总局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月汇总分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