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凌晨5时58分,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一栋9层居民楼发生局部垮塌,截至当日22时30分,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共造成4死3伤。遵义市已启动问责机制,正在调查事故原因。6月9日,遵义汇川区曾有一居民楼倒塌,幸无人员伤亡。(《京华时报》6月15日)
从“幸无人员伤亡”到“4死3伤”,这是遵义一周内第二次发生楼房垮塌。至此,贵州近期共发生了3起塌楼事件,悲剧再一次印证了“墨菲定律”的准确性——即只要存在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就一定会发生;不管其可能性有多小,事故总会发生并造成最大可能的经济损失。早在10多年前,该楼居民就陆续反映过房子的质量问题。社区居委会主任说,从他2008年当居委会主任起,每年都会向上反映这个问题,当地也组织了相关部门前来查看,最近一次就在今年6月12日,但是,该栋建筑并没有被鉴定为危房。
数日后,楼塌人亡,不少新闻援引遵义红花岗区“6.14”房屋局部垮塌事故抢险指挥部的话说,“据住建、规划等部门初步判断,垮塌楼房为C级危楼,于1992年建成,近两日遵义连续降水,发现垮塌楼房顶有渗水。”
根据我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危险性鉴定中的“C级”,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从级别来看,这样的级别认定仅次于最严重的整栋危房的“D级”。换句话说,一般的“C级危楼”是通过肉眼就能发现危险的,必须马上加固处理。问题是,这么多年过去,为什么在事发前没有被鉴定为危楼?为什么没能在事前对当地居民尽到哪怕是风险提醒的义务?
舆论要求地方部门“上点儿心”,但显然,这样的道德诘责充满无力感。出事儿了,没人会“不上心”,责任清单在、追责机制在,就像频发的留守儿童事件一样,起码“领导重视”是必须的。不过,到底哪些地方有危房、危房“危”到什么地步,不是一拍桌子一瞪眼就能了解的;更重要的是,房龄不长的住宅楼,一旦成为“危房”,必然对应着加固、修缮甚至搬迁。这笔费用,开发商是不会承担的,住户估计也不大认可。若地方财政没有兜底的实力和豪气,扯皮推诿下去,认定危房反倒成了敏感的工作。这个悖论是少数地方把危房默认为合格住宅、“不死人不罢休”的根源。
从去年的奉化到今年的遵义,所谓“老旧居民楼”多不过20年左右的楼龄。按我国目前执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为50年到100年,但在2010年3月底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时任住建部副部长的仇保兴曾透露,“我国虽是世界上每年建筑量最大的国家,住房使用寿命却只能持续25至30年。”今日的“楼歪歪”、“墙脆脆”,不过是二十来年后,我们必须直面的“建筑质量报复周期”的结果。
那些隐患重重的居民楼,多是“往者不可谏”。真要追究其责任,恐怕是千头万绪、盘根错节。眼下要紧的,还是对20年左右楼龄的居民楼进行强制性检查,若发现问题,能补漏的补漏、能找到“事主”的毫不含糊地问责,不能总在人命事故发生后,危楼才被定性为“危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