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益是公益慈善事业向基层化、专业化、纵深化发展的方向,有助于公益慈善事业接地气,真正成为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近年来,各地政府在推动社区公益发展方面有诸多创新举措,例如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降低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下放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权限、推动成立社区基金会等。
这些政策利好无疑会推动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飞跃式发展,参与社区公益的组织类型将更为多元化。从登记到备案,从社团性质的社区各类协会到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再到社区基金会,各类公益组织形态均将在社区这一平台发挥作用,提供的社会服务将更为专业化。
政府在政策层面力推社区慈善固然令人欣喜,但是在政府简政放权、民间组织去行政化的背景下,政府在社区公益领域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把握好边界,找准定位,同样值得关注。让我们以社区公益领域的“新宠”——社区基金会为例,思考政府在社区公益发展中的角色与定位。
在社区基金会成立与否问题上,政府要尊重社区发展规律,稳步推进,不急于求成。深圳市于2014年3月出台《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暂行办法》出台伊始,深圳市政府希望把培育发展社区基金会作为推进全市社会建设和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提出在未来3年内培育50~100个社区基金会。但随着相关领导对社区基金会认识的深入,也逐渐意识到“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拔苗助长,不得下达硬性指标,不搞行政摊派,成熟一家组建一家”。成立社区基金会不是一项行政任务,社区基金会的发展与一个地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区自治和居民参与程度密切相关,是否成立社区基金会,应当由社区自己说了算。
在社区基金会筹款过程中,政府切忌强制性捐赠,要充分尊重捐赠者意志。在基金会筹备阶段,固然可以依靠行政动员、官员游说获得一些捐款,但这些一次性的捐款并不能实现社区基金会的长久发展。获得捐赠者对社区基金会的认同和青睐,得到持续的捐赠才是社区基金会赖以长期生存发展的基础。社区基金会相对其他社会组织,在筹款方面的特点之一恰恰是为社区中不同财富水平的人提供了多样性的捐赠可能。
以美国社区基金会的运作为例,发展永久性捐赠基金是其特点,即基金会不动本金,只将基金收益用于资助。社区基金会帮助人们实现了让财富持续地在社区中发挥作用的理想。而捐赠者可以对这一永久性捐赠基金赋予不同的个人意志,既可以选择没有指定要求的非限定性捐赠基金,也可以选择体现较强捐赠者意志的“捐赠者建议基金”,对基金使用用途提出具体方向。在中国社区基金会发展初期,设立永久基金可能略有难度,但是可以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与捐赠者共同商议资金使用方式,让捐赠者参与到社区发展之中。捐赠者捐款不是因为政府的动员,而是出于对社区发展的关注和认同。
在社区基金会运行过程中,政府切忌越俎代庖,要尊重理事会独立行使基金会决策权。通过理事会的决策,实现社区基金会的独立性和公信力,从而发挥社区基金会作为社区领导力的作用。基金会如何筹资、如何进行基金的资产管理、资助哪些公益项目,都由理事会独立决策。对于贯彻较多捐赠者意志的限定性基金,理事会拥有最终的决策权;而对于非限定性基金,理事会更要充分进行社区需求调研,响应社区需求,决定资金使用方向。
社区基金会作为社区发展的资金“蓄水池”,有关资金的运作是其“形”,而社区居民参与则是社区基金会的“神”。离开了社区参与,社区基金会的资金池将是一潭死水。“蓄水池”建在哪里,从哪里“引水”,何时向何地“放水”,是社区基金会的自主选择。而政府要做的是,通过制定政策,建立健全与这一蓄水池相关的基本规则,例如确定最低“蓄水量”,提出最基本的“建筑要求”;通过监督管理,保障“蓄水池”符合规则,一旦发现“蓄水池”“干枯”了、“被污染”了,则要采取执法手段;通过购买服务、政策引导等方式,吸引专业力量培养能够修建、管理“蓄水池”的人才,引导每一个“蓄水池”建立管理和运行制度,让每一个“蓄水池”成为自我负责的主体,实现机构良性运转。
社区基金会属于社区慈善中的支持性组织,资金规模较为庞大,政府需抑制直接成立、直接管理的冲动。对于其他更为草根、更为基层的各类社区组织,政府更要坚持从宏观政策上予以管理调节,在组织微观运行上予以信任放手,让社区慈善真正成为社区居民自己的慈善组织。
(作者为深圳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