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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公职人员就职为何要向宪法宣誓

刘武俊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6月26日   02 版)

    我国拟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6月24日审议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同时提出所有宣誓人员适用统一的65字誓词。

    笔者认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庄严的仪式感彰显宪法权威,强化官员宪法意识,凝聚依宪治国共识,营造让权力服从宪法、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里的氛围。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如德国、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

    尽管各国在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上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是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仪式。宣誓者大都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如国家元首、议会议员、总理或首相及各级行政官员、司法官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和所有行政、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挪威宪法规定,国王执政时应立即向挪威议会宣誓;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

    我国现行宪法尚无就职宣誓的规定,这是一大缺憾。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将来有必要在修宪时将之正式载入宪法,弥补宪法缺乏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缺憾。

    法治具有制度和文化双重形态。制度层面的法治是需要设计、建构的,文化层面的法治则需要耐心的培育、启蒙和效仿。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极富洞见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宪法宣誓仪式的寓意,就在于通过仪式意象和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宪法的信仰,让宣誓人和观众产生对宪法的崇敬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化大家的宪法意识。

    宣誓本身也有一种良心约束的效应,促使宣誓人将依宪治国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组织官员举行宪法宣誓,本质上就是要强化宪法意识,彰显依宪治国的理念,营造让权力服从宪法的氛围。

    当然,要真正在全社会树立宪法的权威,单靠宪法宣誓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一切政府行为和红头文件都必须接受宪法的合宪性检验,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比宣誓更重要的是言行一致,将誓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实际行动践行誓言、兑现承诺。宪法宣誓诚可贵,依宪治国价更高。期望宪法宣誓制度能够彰显宪法的至上权威,凝聚全社会依宪治国的共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全体公职人员中营造尊崇宪法权威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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