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湖南株洲“路桥费”案或将迎来新的变化。6月25日上午,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株洲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政府正在研究方案,路桥费的存与废必须考虑政府财力。
5月4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首个工作日,家住株洲的律师杨阳将株洲市住建局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一并审查做出行政收费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杨阳向天元区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增加株洲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共同被告。
路桥费“垮塌”的“多米诺”效应
今年3月,长沙暂停路桥费征收的消息触动了株洲车主们敏感的神经。而在此前,湘潭也取消了路桥通行费。这让律师杨阳决心掀开株洲路桥费征收的面纱。
2010年,杨阳在株洲购买了一辆私家车,2012年车辆年检时被告知须缴纳路桥费1000多元。“我在网上发了帖子,质疑他们收费依据文件的合法性,当天有人联系我,退还了我所缴的费用。”从那时候起,杨阳就一直想打这个官司。
杨阳诉称,株洲市住建局设立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收取路桥费,并与车辆年检绑定。2015年3月16日,他为顺利通过车辆年检,向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缴纳了“车辆通行费(年票)”1100元(两年),“交通罚没收入”350元,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向其开具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一张。
杨阳说,依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能“强制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株洲市住建局强制性地要求所有株洲市车主按年度缴纳路桥通行费,明显违反国务院法规的规定。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株洲市住建局对全部车辆强制收取车辆通行费,正是该《通知》所严禁的。
杨阳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向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1100元及交通罚没收入350元的行为违法,并将相关款项返还给原告。
他告诉记者,选择在5月1日之后,并不只是考虑立案登记制施行的问题。因为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杨阳称,如此一来,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收费依据是否合法,就能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了。
面对市民和媒体的质疑,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副处长彭汉华说,该市路桥费的收取获得了省政府的批准,并不违法。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该市路桥费将收到2020年。
在一份公开的材料“对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L207514号提案的答复”中,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有如此表述:“株洲市城市车辆路桥通行费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还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湘政办函[2009]88号文件,株洲城市路桥通行费收费政策不变。这不单是株洲市存在此项收费,全国许多城市的路桥收费都还存在。”
6月25日,株洲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姚军辉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政府非常重视民意诉求,已向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将很快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路桥费的去留问题。
他说,株洲市住建局是接受了交通运输局的委托,承担征收株洲路桥费职能。市民起诉路桥费征收的法律问题,作为管理部门早已意识到了。但现实问题是,近年来株洲市共修建了多座跨江桥梁,加上原有的株洲老大桥,目前共有7座。这些桥梁的建造花费十多亿元,而路桥费征收从1989年开始征收,实行的是10元/次。自2007年开始,改为以市区车辆年票制和外籍车辆次票制。26年来,累计征收近7亿元。除去人员开支和路桥每年维护费用,建桥管理与收费之间存在巨大差额。如果取消路桥费征收,政府财政将面临巨大压力。
“我们的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去武汉等地考察过,也设想过很多方案。”姚军辉说,路桥费征收本身没有法律问题,也得到了省政府的批准。但执行起来却遇到难题:设卡按次征收,交通会因此堵塞;如果效仿武汉搞ETC模式,以城区保有车辆来估算,投入的设备费用要1亿元以上,而路桥费只能征收到2020年,收的钱可能抵不上花出去的……
被“暂停征收”的长沙路桥费
今年3月,湖南省、长沙市有关部门正式宣布取消在长沙市实行9年的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收费方式,暂停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之前,律师刘丹阳、刘明收到了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称他们代理的长沙市民杜勇诉长沙市住建委征收路桥费一案,因“需要协调处理”,裁定中止诉讼。
杜勇诉称,2014年3月从报纸上看到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发出通告,要求长沙车主必须在4月1日前办理路桥年费,他于3月26日缴纳了2014年度路桥年费600元。咨询律师后发现,长沙市政府制定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强制性要求所有长沙市车主按年度缴纳路桥通行费,明显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故将长沙市住建委告上法庭。
据悉,2005年以来,长沙市以“贷款修建路桥”为由,按年向机动车征收路桥费,其中每年每辆小车统一收取600元。这一做法在长沙市民中引发较大争议,被部分车主质疑“没依据、不合理、不透明”。
去年4月初,湖南媒体报道称,在调查中发现有7成车主并未缴纳路桥费。湖南省人大代表彭庆光则透露,2014年实际缴费的车辆大约只有四分之一,连三成都不到。
家住长沙红星市场旁的私家车车主刘强介绍说,自己2008年买车时,缴纳路桥年费。后来长沙市车辆年检取消与路桥费的捆绑后,就再没缴过。
他觉得,年票制缴纳路桥费的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不公平。因为很多人像他一样,一年到头都在河东跑(南北走向的湘江从长沙市区穿过,市民习惯称东城区为河东,西城区为河西——记者注),几乎从来不去河西,为什么要交过桥费呢?“如果要收费,也应该是对实际过江的车辆收费,而不该要求所有车主按年缴费”。
记者了解到,长沙市路桥收费实际上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当时,同全国大多数城市一样,长沙市对市内车辆征收“养路费”,用于偿还建设路桥产生的贷款以及支付日常道路维护费用。2003年以前,为了征收这笔费用,长沙市相关部门在市内一桥和二桥上桥处设置了收费站,来往车辆按次缴费,这导致了交通常年拥堵。收费站取消后,长沙市将其改为年票制收费,收费名称也变为“路桥费”。2012年长沙市下调路桥收费标准,小车费用由原来的每年840元降为600元。
2014年湖南省两会期间,经湖南省内媒体的集中报道后,取消市内路桥费的呼声再次高涨。但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却发布消息,督促辖区内车辆继续缴费,并规定对逾期未缴者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2014年10月,湘潭大学法学院的十几名师生,以申请公开路桥征费相关信息被拒为由,将长沙市政府、长沙市住建委、长沙市财政局起诉至法院,引起广泛关注。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政协常委胡肖华,是起诉长沙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学团队负责人之一。早在2009年湘潭市正式取消路桥费之前,他的团队也曾起诉过湘潭市政府。
胡肖华认为,长沙市的路桥收费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征收对象是所有长沙市牌照的车辆以及在长沙市内长期行驶的外地车辆,征收方式是一刀切的年票制,对逾期缴纳者收取滞纳金,这三方面都有问题。”
胡肖华说,根据“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路桥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实际通过特定道路与桥梁的车辆”,也就是说通过了收费道路、桥梁的车辆才需要缴纳费用;在收取方式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应该对通行车辆按次收费,禁止将费用平摊到所有车辆强制收取;《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滞纳金收取,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行政强制执行应该由法律设定,该《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没有创设滞纳金的立法权限。
不透明的路桥费征收
2014年,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路桥收费除了用于偿还桥梁道路建设贷款,还需要维持日常的维护工作。是否取消收费,要看市政府财政在偿还项目贷款的同时,是否有能力支持城市建设。
他认为,长沙一直还在发展过程中,已经从桥梁(建设)转向隧道(建设),完全取消通行费,按照目前长沙市政府的支撑能力还难以支持。年票制是经过调查研究之后综合制定的收费方式,因为如果单独在道路上设置收费站,将严重影响城市交通。
长沙有关部门回复多次提出取消长沙路桥收费的湖南省人大代表彭庆光,称路桥费除了用于还贷,还要支付7000余万元/年的路桥维护、相关人员的工资等,取消征收不具有可操作性。
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长沙市共征收路桥通行费24亿元。加上2011年的3.2亿元、2012年的2.54亿元、2013年的1.95亿元,总计达31.69亿元。
然而,实际收取的路桥费用了多少,用在何处?长沙有多少基建项目涉及还贷,还贷金额具体是多少?记者查询长沙市媒体中关于路桥和还贷的资料,没有发现答案。
2012年,长沙德恒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曾向长沙市政府申请公开“路桥车辆通行费使用情况”。
关于2011年路桥费收入,长沙市住建委的答复是3.41亿元,而市财政局给出的数据是3.22亿元,两者之间相差近两千万元。另外,市住建委只列出了1991年至2011年收入明细,总共约24.33亿元,至于如何支出,市住建委将问题抛给了市财政局。而市财政局以接管不久为由,只公布了2010年、2011年两年的支出数据。
杜勇的代理人刘丹阳律师称,长沙市住建委在答辩状中称,收费依据的是长沙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政府的174号批复,但前者规定的收费用途是“偿还贷款和集资款”,而后者却包括了4个方面:收费开支、路桥维护、外商投资回报、偿还长沙市区路桥建设贷款本息。
“长沙市2014年的财政收入已经突破千亿元,而收取的路桥通行年费每年不到1/300,财政完全有能力承担这一部分支出,为何还要继续收下去?”杨阳诉株洲市住建局案的代理人罗秋林律师说,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可以在财政支持下进行建设,取消路桥费是得民心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确实需要以收费方式补充建设费用的,可以设计合理的收费方式以及单次收费的额度,逐渐取消。随着类似问题的不断涌现,民众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他建议国家层面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
本报长沙6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