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这方面的责任的规定缺失。地方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仅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要担责,党委和相关部门的领导都有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更可能因此升迁受阻。(《南方都市报》8月18日)
这些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环保工作。去年APEC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讲到“要留住APEC蓝”,他在多个场合也表示要“留住青山绿水,要让人们记住乡愁”。同时,《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的发布,也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立场、基本态度和实施计划。
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对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留住“绿水青山”等方面的魄力与决心。《办法》中还有许多新提法、新规定,比如,互相扯皮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要追责、责任人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将终身追责等。
上述规定中还有一大特点引起了广泛关注,即“党政同责”——如果一个地方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既要追究政府官员责任,又追究党委领导责任。此举既能有望督促各地方党委与政府共同承担环保责任,又为同时问责党委和政府成员提供了切实依据。而且,“党政同责”也为解决我国其他社会问题提供了很重要的范式。
“党政同责”是重要的价值还原,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的党委与政府班子往往存在“交叉任职”。比如,地方党委成员有的也是政府班子成员,甚至一些乡镇级别的党委班子和政府班子的重合率特别高。这也决定了党委和政府都要负起责任。另一方面,在各级政府建立“三重一大”制度之后,地方上重大项目的引进,基本上都是党委决策,这就需要地方党委要和政府一道肩负责任。
“党政同责”的核心,其实还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即当一个组织、一级政府或一个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时,一定还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或问责制度。目前来看,很多时候,党委决策权与责任担当是不匹配的。具体到环境污染事件中,往往会容易让环保部门及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官员冲在最前线,而具体引进项目的决策者却成为旁观者。
彻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离不开“党政同责”。十八大之后,“党政同责”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对天津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最新指示中,也提到“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应该说,党委与政府共同担责的观念,正在成为一种顶层共识,也正在各个领域的制度修订中有所体现。
王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