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在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8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污染腾格里沙漠”,要求相关企业恢复生态环境、消除危险等。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7个工作日内,也就是本周内,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新京报》8月18日)
去年曝出的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因情节恶劣、影响大,受到广泛关注,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作出批示后,地方政府开始整改,部分企业主被追究刑事责任,部分官员遭行政处罚。不过,据绿发会调查,污染地点的修复有的进展缓慢、有的整改停滞;甚至有企业公然违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觊觎政府公共资金即纳税人的钱,以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因此,绿发会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环境公益诉讼,试图追究相关企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
现在,笔者关心的是此案能否立案并胜诉。因为绿发会不是“腾格里沙漠污染”的直接受害方,与该案没直接利害关系,法院未必一定会受理此案。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原告必须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或者组织。受制于此,我国鲜有环境公益诉讼案,更别提公益诉讼案的胜诉了。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共计8起公益诉讼案,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而未予立案。
直至去年元月,随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大门总算打开一条缝。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指出:“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第一次在法律明文中得以体现,这一修订被普遍视为中国环保公益诉讼的破冰之举。
当然,由于上述规定用词不是很明确,“法律规定”这个限制词只管到“机关”还是管到“有关组织”语焉不详,一些法院认为“机关和有关组织”均受“法律规定”限定。鉴于目前的法律尚未对中华环保联合会、绿发会等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一些保守的地方法院往往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
由于得不到法律和理论上的有力支持,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之路走得十分艰难,此次绿发会启动的“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能否被法院立案还是未知数。不过,我从绿发会上个月启动的“康菲溢油”重大事故环境公益诉讼首次被青岛海事法院立案的消息中,还是看到了希望——既然坚冰已被打破,环境公益诉讼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宽。
今年4月,修订后的环保法进行第四次审议,期待进一步放开环境公益诉讼准入门槛,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同时,希望各地法院落实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以此鼓励和提高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王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