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4名法官被当事人刺伤”的新闻受到广泛关注。且不论是非如何,当事法官有无枉法裁判,法官作为法律的象征,缘何会被当事人持刀相向?其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引人深思。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一些基层法官,试图让他们分析此现象的背后成因。
当法官成为受害者
2015年9月9日,一起恶性伤害法官事件震惊了法律界:一起劳动纠纷案的当事人胡庆刚由于不服法院判决,竟突然持刀刺伤了在场的4名法官。4名法官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而胡庆刚则被法院法警制服抓获。
法官成了当事人暴力的受害者,此事一经曝光,立刻引发公众热议。记者梳理发现,同类事件并非孤例。据《京华时报》报道,去年8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一女子康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以暴力方式抗拒拘留,在谢家集区女法官宋某某在对其进行劝说、制止时,竟用热水浇至宋某某头部和面部。
法官执法受阻,甚至遭受暴力抗法也已不再是“新”闻。据新华社报道,今年8月27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共19名法官和司法警察在山西省昔阳县执行案件时,遭百余人围攻,4辆警车被扣,多名人员受伤,8个多小时后才被解救出来。
据《华商报》报道,今年2月12日,也发生过一起类似恶性事件。广东省顺德市某法院杏坛法庭执行法官及执行人员到顺德杏坛镇东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该股份社理事长马某当场撕毁法律文书,并被其非法拘禁达两小时。
面对不时发生的类似暴力之举,新浪微博网民@法治信徒-黄海慨叹道:“如今俨然出现‘医闹’转移阵地至法院的场景,须知司法是社会最后的稳定器,‘法闹’比‘医闹’更瘆人。”
基层法官详解“暴力”成因
为何上述当事人会选择以暴力方式,伤害司法判决的作出者?
北京市某基层法院一名负责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王东(化名)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不少当事人这么做的直接成因,是对判决结果不满,希望以“非常手段”争取到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而方式包括硬性暴力和柔性抗法等多种形式。”
王东向记者透露:“比如,为了获得有利判决,一些当事人会采取诸如‘爬塔’,‘举旗子’等手段向法院施压。希望达到让法院屈从于社会舆论压力,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效果。我身边就有法官被当事人跟踪到家的例子,还有当事人直接在法院门口,堵截法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若是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可以通过上诉或者申诉等合法手段来维护权益。那么为何一些当事人会选择对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暴力相加”?河北一名基层法官刘国(化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出了他的答案。
在刘国看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和裁决时,势必会对其中一方的利益造成影响。“不排除一些案件中,确实存在法官枉法审判的情况;但即使在正常判决的情况下,如果判决与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相悖,这方当事人又比较偏激,就容易滋生暴力事件。”
刘国法官给记者举了一个亲身经历的事例。“有一次,我们去某败诉企业送达执行通知书,刚一进大门,一群工人就围了上来。‘不能封我们的厂子,我全家都指望着我的工资啊’,诸如此类诉苦声不绝于耳。还有一位工人眼看就要下跪,我赶紧一把扶住。此情此景,的确值得同情。但法律事实是,这家企业欠了一屁股债,遭到债主起诉,企业败诉是意料之中的。”
王东法官认为,现实中,“司法应该让所有的公民满意”是一个很难落实的概念。“必然会有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而社会的进步让公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后、律师资源的稀缺,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漠,让一些公众没有具备相应的‘维权水平’。当‘维权水平’跟不上‘维权意识’,就会导致个别暴力事件发生。”
“十堰4名法官是否涉及枉法审判,还有待调查。但无论如何,持刀伤人已远远超越了正常维权的范畴。”刘国法官认为,“不可否认,司法队伍中确实有部分人存在言行不当、腐败等问题,导致一些人有‘积怨’,甚至促成‘不信法’的舆论环境。因此,一旦司法救济受挫,个别人就会倾向于私力救济,甚至伴随暴力。但私权不能凌驾于司法之上,更不是向他人施暴的借口。”
法律人士:“民不信法”亟待解决
面对类似事件,部分专家学者提示,司法机关恐怕更应从自身找原因。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学銮认为,造成上述行为的社会因素在于部分公众对社会不满,以及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等造成社会矛盾尖锐化。“这与‘医闹’产生的社会原因是一致的。”
“从实际情况看,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没有落实彻底。不少司法案件的审判和判决结果,跟公众所希望的、按照法律可以预见的结果是相违背的。其中,有人为因素、上级的压力,也有法官自身水平以及一些人情世故等原因,这些因素干扰到法律的公正实行,长期积累下来,就会导致公众对法律、法官产生整体不信任感。”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小军对此分析道。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为缓解当前的尴尬情况,法院首先做出改变是当仁不让的。比如夏学銮建议:“法院应对自身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人为本,考虑各方面的诉求,尽量做到关切多方利益,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同时,要‘以把工作做好’为原则,增加一些必要的人员,减掉一些不必要的机构,做到廉洁、高效、节能。这样才能不让老百姓抓住‘把柄’,减少判决所带来的‘闹事’现象。”
除此之外,夏学銮教授强调,老百姓也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千万不要以为法律不敢拿自己怎么样,就公然藐视法律权威。“要知情懂理,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来实现诉求。”
梁小军表示:“法院也不要再基于‘维稳’的角度,而作出两方都不得罪、‘息事能宁人’的判决。而是要透明办案、依法判决、充分说理,让败诉一方心服口服。如果当事人继续闹事,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手段,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