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1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格划分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法官会议、院长庭长等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同时规定了法官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履职保障等内容。
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今天下午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意见》已经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介绍,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范围,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
《意见》明确了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7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意见》规定,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程序启动后,法院院长和监察部门没有最终的决定权,而是要上交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后者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意见》规定,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贺小荣表示,这实现了法院院长庭长从办公室回归到审判席,有利于将优质审判人力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有利于淡化院长庭长与法官之间的层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运行行政化问题。
贺小荣表示,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裁判文书的署名权和签发权相分离,即“法官署名、领导签发”。《意见》规定,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