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10月8日电(记者张国)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今天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三类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
天津市高院指定,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据介绍,由于环保行政案件为新类型案件,各基层法院审判经验均不丰富,且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因此,天津市高院决定在环保行政案件领域先行先试,将其交由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审理,二审上诉至天津市一中院。
此外,以天津海关及各隶属海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天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和因市级行政机关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
据了解,天津市的市级行政机关大多位于和平区,其他基层法院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由和平区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所有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提高审判质量。
根据天津市高院的通知,对于上述三类行政案件,10月8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仍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