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行业改革的靴子终于落下。
10月10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至此,出租车行业将形成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共存的体系。这意味着,一直以来未获“正名”的“专车”终于可以不再为身份合法性“伤神”。而前两天,上海市就发出了第一张“专车”运营牌照。
巡游、预约两条腿走路
《指导意见》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
两者的差异表现在揽客方式上,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则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业界关注的“专车”门槛问题也得到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提出“专车”经营者需符合6项经营条件,车辆和驾驶员则需经过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分别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这意味着,符合一定准入条件的“专车”,即可拿到政府部门颁发的运营许可证。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秘书长王丽梅认为,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在出租汽车改革和新业态不断涌现的背景下产生的,当中提出的内容兼顾了目前出租汽车领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新兴业态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出租汽车在这么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个城市在管理制度上有很大的差异,逐渐产生了各种问题。”王丽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研,比较了各地的制度设计,选择了好的经验和做法,以《指导意见》的形式明确下来,是为了提高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
在她看来,《指导意见》侧重解决出租车行业的全局问题,而《管理办法》是解决新生业态的发展问题。
对传统出租车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出租汽车改革来说,数量管控是市场最关心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出租汽车运力规模的动态调整。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徐亚华表示,之所以还需数量管控,不仅是因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间长,会大量占用道路资源,而且如果从业人员盲目进入市场,进行无序竞争,会影响出租车服务的质量。
在一些专家看来,对传统的出租车数量进行动态调整的新做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征求意见稿给地方政府很大的空间,让其根据各地出租汽车市场发展的规模和需求,来进行动态调整。
经营权是传统出租汽车长期以来备受争议之所在,部分城市出租车企业普遍存在经营权期限不明、有偿使用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曾参与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东认为,目前各地对特许经营权的规定不一样,有的设有期限,有的是通过拍卖取得的,还有的是无偿赋予,而一些城市的有偿使用费,一直是从出租车司机“份儿钱”中出。
在程世东看来,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对于目前一些城市的出租车司机,意味着“减负”,现在一些城市的“份儿钱”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特许经营权带来的价值转化的费用,另一部分是固有的保险等费用,特许经营权的逐步取消可以使“份儿钱”回归到合理区间。
对预约出租车是否有些严厉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推出,也关乎着“专车”的命运。几家打车软件平台第一时间表示,将会认真研究文件规定,并向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家打车软件平台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早就看过草案,但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还是不免有点失落。“整体看下来,共享经济、技术创新的市场需求没有给到足够的空间,打车软件企业还只是被监管的对象,而不是合作鼓励的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虽然此次出台的规定有许多创新之处,但《管理办法》中对网络约出租车设立地方政府许可的规定,却属于增设行政许可的性质。朱巍说,将网络约租车的平台、车辆和司机三个资质都设立成行政许可模式,恐怕会起到阻碍作用。
具体来讲,因为政策的规定,网络约出租车的属性将会从民用车辆转为营运车辆,车辆报废年限直接缩短到8年,还会承担更高的保险费。这意味着,大部分“专车”会被赶出市场。而且《管理办法》规定,网络约出租车驾驶员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将迫使许多兼职的驾驶员选择放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也对此次“过于严厉”的文件表达了担忧。他认为,本次出台的政策意在协调巡游出租车和网络约出租车企业的利益,有着不错的出发点。然而,由于网络约出租车可能面临政府的数量和价格管控,将会大幅提高网络约出租车企业的成本。
赵占领告诉记者,尽管《管理办法》中没有提及对网络约出租车进行数量管控,但《指导意见》已将网络约出租车纳入出租车的概念范围,网络约出租车也会适用于《指导意见》中“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的规定。而且,因为此次文件提出可以对网络约出租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地方政府为了将其与巡游出租车加以区别,很可能会参与网络约出租车的定价。
本报记者 宁迪 史额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