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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地铁禁跷二郎腿并非对自由的不当限制

朱达志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10月16日   02 版)

    大家都知道,在地铁上吃喝、售卖、乞讨等等行为,既不文明,又妨碍他人,是被明文禁止的。但是在地铁上跷二郎腿,算不算不文明行为,该不该禁止呢?

    日前,杭州地铁官网转发了一条“文明乘坐地铁,拒绝车厢二郎腿”的倡议,引发广泛讨论。不少网民支持这一动议,认为公共场合跷二郎腿既影响他人通行又不雅观;但也有不少网民吐槽:难道坐地铁的姿势也要管?他们认为,这个倡议是对乘客权利与自由的不当限制。

    这后一种说法,好像有点道理,却似是而非。它不但混淆了权利与自由的界限,而且也是对自由的误会和曲解。

    公共领域中一般权利,是特指法定权利,即法律赋予人们哪些事情可为、哪些事情不可做的许可、认定以及保障体系。法律对人们权利的认定,是要基于一定的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社会环境等等因素,不可能满足所有行为主体的个人意志。

    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人有妨碍他人自由、侵犯他人权利、剥夺他人共享公共资源机会的法外特权。就像在地铁上进食等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与不适一样,在地铁座位上跷二郎腿,很明显会妨碍他人在车厢里的正常穿行,同时也会挤占他人的站立空间,甚至会给乘客造成程度不一的心理不适。因此这样的行为,就是不文明的,完全可以禁止。它绝不是什么正当权利,相反是一种轻度侵权行为。

    而说到自由,恐怕必须明白,自由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是指人们自我支配自身行动,并为之负责的一种社会行为。换言之,无责任即无自由。责任是自由得以正常行使的最基本前提。显然,自由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肆意而为;否则,你的自由就是他人的地狱。严复先生当年翻译密尔《论自由》时,将书名译作“群己权界论”。这一措词本事,就比较准确地界定了“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它是人类个体和群体之间权利界限的体现。你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应以他人的自由边界为进退之限。别人对你亦如此。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样说来,在地铁车厢这样的狭小空间,自由的边界也不得不相应收缩。你有在家中或其他相对宽松、封闭的场合适当跷跷二郎腿的自由,但你有责任确保人们在那些相对狭小、人流较密的公共空间不因你的二郎腿而遭受不适、不便或不爽。

    实际上,杭州地铁官网还只是转发了一条“文明乘坐地铁,拒绝车厢二郎腿”的倡议,地铁方面并没有着手制定包含这一内容的强制规定,最多停留在呼吁阶段。而在其他国家,这样的要求却早已成为明文规范,比如首尔地铁就明确禁止乘客跷二郎腿,而纽约地铁的规定则更严格,它甚至“禁止乘客叉开腿多占有限公共空间”。

    所以,我倒是想建议有关方面,尽快修订相关规范,把乘客在地铁车厢里不能跷二郎腿这样的内容加进去,与在地铁上吃喝、售卖、乞讨等行为一道,加以明确禁止。在确保大多数乘客权益的同时,让那些“不拘小节”只图自己安逸的乘客明白,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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