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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两问疫苗伤害纠纷鉴定

本报记者 王景烁 实习生 王思远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10月28日   05 版)

    问题一:偶合反应如何界定

    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显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据查,疫苗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共有7种。有后续补偿落实的,为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单位责任损害3种。

    在不涉及补偿的剩下4种不良反应中,偶合反应的边界最为模糊。

    国家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医师刘大卫曾解释:“偶合症是指有一些基础性疾病,或者是患有某种感染性疾病,正好要发病,处于潜伏期,打疫苗的时候刚好赶上了,发病和疫苗没有关系。”

    据全国AEFI(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报告:2005年至2009年全国乙肝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共有2836例,发生率为16.17/100万,出现“事故”的有185例,4.76%属于“偶合症”。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偶合反应是在这些家庭的鉴定报告中出现较多的字眼。

    长期研究疫苗和免疫规划政策的北京某高校博士生陈飞(化名)表示,确实有疫苗导致疾病的情况,也存在因为疫苗导致疾病、却被认为是偶合的情况。判断是否为偶合是个难度很大的命题:疫苗接种与所患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在科学上需要足够的证据,而证据的获取、认定问题都很专业。

    陈飞说,目前国内判断偶合,是根据已有的科学知识,按照疫苗与疾病的可能性,综合判断。它还涉及证据掌握的宽严尺度,因为在有证据证实或排除疫苗疾病因果关系的案例之外,还有些案例是难有证据证实或排除的。

    “这些偶合事件的解决,如果放宽对证据要求的话,需要政府相应的经费投入。”他说。

    问题二:鉴定如何更科学、更令人信服

    朵朵家进行的异地司法鉴定,在疑似疫苗异常反应受种家庭中,实为少数。据一位了解该鉴定过程的专家称,这个学术机构能将最后的结论顺利下达,与遵义市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委托有很大相关性。

    据了解,关于疫苗问题,目前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受理个人的委托。2014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曾说明,除了所在地疾控部门及医学会,无特殊情况下,“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国家卫计委官方网站上发现,疾控中心和医学会皆属于其直属和联系单位。

    陈飞表示,目前判断疫苗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基本从三个方面考察:一是时间上的密接性,指疫苗接种与疾病有时间上的关联;二是是否有科学研究表明,接种某种疫苗与其他原因相比,导致某种疾病的可能性更多;三是,能够排除疾病是疫苗之外的其他原因所致。

    这些证据,都需要卫生部门来认定,这在疑似疫苗异常反应受种者的家长群体中引起质疑。

    陈飞进一步指出,“鉴定对专业度要求高,目前国家还没有特别好的第三方机构。”他建议,认定机构可以设计得更加透明。

    据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2014年数据,自2013年底乙肝疫苗风波后到2014年1月初期的近一个月时间里,该中心通过对全国10个省份一些地区的监测发现,免疫规划中乙肝疫苗接种率下降30%,其他疫苗接种率下降15%。调查显示,三成家长对接种疫苗产生犹豫。

    陈飞说,疫苗于个体的风险会转移到社会,成为长期的社会风险。“如果不妥善处理,任由它长期积累放大,会升级成国家免疫规划政策的风险,使得免疫接种不被信任,接种率下降,疫情上升,并反过来作用于开展免疫规划的政府部门和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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