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显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014年4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专家曾透露,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正式颁布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就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31个省(区、市)进行逐一调查,发现目前只有贵州一省暂未正式颁布相关文件。在具体的补偿款项里,个别省份如河北、浙江、四川、黑龙江等地,除基本费用外,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暂未颁布相关文件的贵州曾出现较严重的疫苗不良反应事件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自国务院颁布《条例》后,各省(区、市)陆续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近5年是各省份出台、实施补偿办法比较集中的时期,2011年,共有山东、黑龙江、四川等7省份开始出台相关文件。今年,上海、湖北等4地,又先后颁布了补偿的依据。相较之下,青海省最早,在2008年6月16日便下达了关于印发《青海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但仍有省份暂时缺乏相关信息。目前,据国家疾控中心官方网站资料及相关专家透露,贵州还未正式颁布相关条文。2015年10月19日,贵州省卫计委及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证实了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贵州此前发生过较为严重的疫苗不良反应事件。
今年6月17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在官方网站回应,该省原卫生厅于2013年便草拟了《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2015年2月,省卫生计生委对草拟的补偿办法进行了调整、修改,并完成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该回应称,截至当日,该文仍在与各部门会签过程中,“力争在2015年年内实施”。
个别地区不另行支付其他医疗费用
《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中提到:“本市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予一次性补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实行一次性结算。”
目前,各地的具体补偿方式虽然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异,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均为“一次性”。
限定次数的同时,还有区分其他补偿费用类型之说。
参照北京的补偿办法,一般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计算会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基本费用。广东省在此基础上增加“伤残鉴定费”“交通费”;河南省将“伙食、住宿补助费”纳入标准。
然而,河北、浙江、四川、黑龙江等地,明确表示除了基本费用外,不再另行支付上述费用。
补偿金额及年份上限不一
纵观各省(份)补偿办法,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对于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对象,多数地区参照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采取区分损伤等级等划分。
各省份普遍将上一年度该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制定相应的补偿系数进行金额的计算,或设定最高补偿金额及年份的上限。
也就是说,因为各地的收入等客观情况不同,每个地区的实际补偿金额存在差价是“有情可原”的。然而,有些地区面对同样的损伤情况,补偿的年限标准却相差较大。
根据北京市出台的办法,死亡补偿金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而河北省最长补偿年限为10年。
其他地区,还有进一步的划分。如海南省,规定死亡补偿金最多可以补偿15年。内蒙古则更为细致,限定“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死亡,补偿10年;18周岁以上死亡,补偿15年”。
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洪华统计,以一起2014年发生的因疫苗导致未满周岁受种者死亡的案例为例,依照补偿办法,在湖南省,其仅能获得最高一次性补偿3万元,而在北京,则可获得80.642万元,达到了湖南省补偿费的26.8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