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0月30日电(记者周凯)今后,上海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这是今天记者从上海市人社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由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出台《实施意见》,主要是为了鼓励和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以达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目的。”上海市人社局局长周海洋说。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其中,在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为鼓励科研人员安心离岗位创业,《实施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予以保障,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在创业孵化期(3~5年)内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保障基本工资待遇,除受到规定的处分(罚)外,每年可以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原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可以正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并可连续计算工龄及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待遇。
为了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意见》在鼓励科研人员创业的同时,对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单位,也给予一定的政策激励。具体包括离岗创业的工作人员可以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孵化期满返回原单位的,可以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其费用由科研人员和相关企业共同承担;离岗创业人员如发生工伤,由相关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原单位代为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