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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水:

两个“全国首例”分现山东江苏

本报记者 庄庆鸿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12月26日   03 版)

    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近日,最高检连续公布4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其中,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了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相关负责人介绍,日前,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检察官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拨打民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庆云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环保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县环保部门虽对该公司多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遂根据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但环保部门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山东省确定的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之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对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全国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12月18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对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保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先后两次向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但县环境保护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2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相关检察机关介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建惠、许玉仙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份,租用遥观镇东方村委空闲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

    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各种废桶7789只,经现场称量,两个污水池四周堆放残渣2600袋,共重48.636吨,现场两个污水池底部废泥总重65.744吨,残渣和废泥总重114.38吨。

    经委托有资质单位取样检测,该厂地块内固废样品、残渣中监测出多种有毒物质,场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许建惠、许玉仙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

    2015年9月18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经委托常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污染修复费用达356.2万元。许建惠、许玉仙违法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让“谁污染、谁治理”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在常州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日最高检公布,12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2月24日至25日,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经理王井奎临时设置直径20厘米铁质排放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南侧排入苏北堤河,排放量2000余吨,污染了周边环境。

    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2月25日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水样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180mg/L、氨氮为28.2mg/L、总磷为1.60mg/L,比《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标准分别超标12.1倍、2.5倍、1倍。

    2015年3月12日,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26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经委托专家评估,确定此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07000元。

    徐州市检察机关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告知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环境者承担民事责任。该三家社会组织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后分别作出复函,称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本次起诉的主体责任。

    由此,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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