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5日电(记者邢婷)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据此通知,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之前的20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该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2014年,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5年3月,山东省对《暂行办法》进行首次修订,增加了第九条“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的市,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此次为山东省对《暂行办法》第二次进行修订。
根据新修订的《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占60%、15%、15%、10%。
《暂行办法》规定,山东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有关市向省级补偿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各设区的市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各设区的市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备案。省财政厅、环保厅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来自山东省财政厅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山东省财政筹集资金58亿元集中投向大气污染治理领域。2015年全年,山东省级拨付生态补偿资金2.22亿元,由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自主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支出,17个地市中,济宁获得补偿金最多,为2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