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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7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砌墙治违建捆绑了公共利益

唐伟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1月07日   02 版)

    管理者自身的“不讲法”,会形成极坏的示范效应,甚至成为造成新的乱象的诱因。横亘于道路中间的“高墙”,以及其代表的法治意识欠缺,才是当前最亟待解决的难题。


    近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桥附近,南苑路东侧一道路中央砌起了一堵围墙,给周围居民带来不便。大红门村委会工作人员称,该道路两侧有部分建筑是违建,因而修筑围墙。(《京华时报》1月6日)

    道路作为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具有公共属性,它是为附近居民提供交通便利的。然而,一面高墙将其从中拦断,原本畅通的道路由此成为“断头路”。始作俑的村委会称,此举是因为道路两侧有违章建筑,一些人还使用违章建筑从事商业活动,通过修筑围墙使其无法从事商业活动,让其知难而退,也等于惩罚。

    效果如何,事实已然给出了答案。砌墙不光让沿途商家付出了更多的时间成本,也给周围居民带来了不便,“着急的行人翻墙而过,或从墙上搬运物品”的现象,还增加了安全风险。修高墙拦道路的本意是为了“治理违建”,如果未能达到效果,那么修建高墙有什么意义?未能治乱而添乱,才是真正的“以乱治乱”。

    从法律层面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值得注意的是,修建临时性建筑不仅要经过批准,而且不得影响交通和安全。在道路中央修高墙,既影响交通出行,又危及公共安全,还破坏市容市貌,这种管理方式还被当地奉为圭臬,其管理水平如何也就不难判断。

    至于治理的路径,同样需要回归法律路径,既然是违章建筑,依照法律给予拆除即可。若当事人自行不愿拆除,提请法院进行强制拆除也行,修一堵高墙又不能让违建自行消失,如此岂非得不偿失?更何况,按照道路归道路,违建归违建的原则,两者本不存在交织关系,以捆绑公共利益为代价,去实现对少数违法行为的逼压,如此做只落得个天怒人怨的结果。

    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产生,也跟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当有直接关系。高墙横截道路也反映出一些基层管理部门法治意识欠缺。可以想像,高墙拦路不但难以获得认同,反倒会引发更大范围的不满,并可能会让周边群众同情受影响的违建者,对村委会产生反感。没有了更广泛的群体支持和民意声援,那么对违建的治理就会陷入无力的状态。

    管理者自身的“不讲法”,会形成极坏的示范效应,甚至成为造成新的乱象的诱因。横亘于道路中间的“高墙”,以及其代表的法治意识欠缺,才是当前最亟待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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