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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两高发布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刑事赔偿标准提高 “疑罪从挂”受害人有权获国家赔偿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1月08日   04 版)

    本报北京1月7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表示,“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广泛关注。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应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刘合华说,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对案件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办理工作,侵害公民权利,实质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解决公民因此遭受的损害,解释将7种“疑罪从挂”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这7种情形包括: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解除和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除上述内容外,解释还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厘清了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严格规范免责条款适用,明确对无罪羁押赔偿问题,并在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标准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是法定损害赔偿,而非实际损害赔偿,从损害的内容到赔偿的种类、标准、方式、限额都是法定的。国家赔偿实践中强调根据“法定标准”来进行赔偿,而不是“损失多少赔多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现杰表示,过去大家都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有限赔偿,赔偿标准偏低,但是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体现了充分保障权利的救济观念,所以赔偿标准也在逐渐提升。

    这次制定解释体现了这一点,比如在误工费赔偿、护理费的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残疾赔偿方面,很多规定都借鉴和参考了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很多标准与民事赔偿一致,不低于民事损害赔偿标准,有的标准还要略高于民事损害赔偿。

    陈现杰说,《国家赔偿法》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对于部分丧失生活能力的没有规定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标准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考虑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可能导致被扶养人收入来源的部分丧失,需要得到填补,解释规定可达到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表示,解释较好地实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的有效衔接,也实现了刑事追诉与权利救济的平衡。如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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