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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法律“严打”考试作弊,管不管用

欧阳晨雨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1月08日   02 版)

    从犯罪经济学角度看,当作弊带来的效益远大于刑罚威慑时,就不能排除有“敢于践踏一切人间法律”者。考试作弊入刑虽说增加了犯罪成本,但还要在司法执法上使力,让国家考试作弊者得到及时恰当的处罚。


    既有考试作弊,自然也就少不了防治手段。为与作弊这个狡猾的敌人较量、确保应试公平,中国古代官府也是蛮拼的,各种应对手段洋洋大观。比如,出台“联名通保”“糊名考校”“公卷公荐”等制度,考场严禁夹带,入贡院时要脱衣赤足、检查下体,着实让读书人斯文扫地;利用严刑峻法惩治考场作弊,历来不乏因此被严惩的考官和考生。最令人骇闻的,便是清朝雍正时期的俞鸿图,因监考舞弊遭到腰斩,用着自己的鲜血连写七个“惨”字才断气。古代统治者整肃考场之风的坚毅决心,由此可见一斑。

    及至现今,固然不会再有如此血腥惩戒之举,但为了惩防考试作弊,法规制度的笼子也是越扎越紧,追究作弊责任趋于严厉。之前,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属于规章约束的范围。2004年5月,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等予以界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又对该《办法》作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规定对作弊者可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在校生、在职教师如果替考或被替考,开除学籍或予以解聘等。

    然而,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办法》效力毕竟有限。对于更加严重的情节,以至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只能在规定中捎带一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是,由于没有直接法条,追究刑事责任只好“曲径通幽”“另辟蹊径”。对于严重作弊案件,司法机关或通过对相关条文进行扩大解释,或对作弊的“周边行为”进行惩处。司法实践中,多以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等罪名论处,而一些考试作弊罪名,绝对出乎一般人的意料。以组织替考行为为例,2008年那场举国震惊的“甘肃天水替考案”,检察机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组织者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徇私舞弊罪进行处罚。

    考试作弊入刑,堪称整肃考风史上的里程碑。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一年的11月1日开始,作弊便从违规违纪上升到了违法层面。诸如普通高考、研究生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等国家考试,自此有了刑法保驾护航,震慑作用不可小觑。

    但是,仅凭刑法的一条荡除考试作弊余毒,显然还不够现实。从犯罪经济学角度看,当作弊带来的效益远大于刑罚威慑时,就不能排除有“敢于践踏一切人间法律”者。之前就有新闻报道指出,不久前的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有作弊迹象,警方已经根据线索介入。考试作弊入刑虽说增加了犯罪成本,但还要在司法执法上使力,让国家考试作弊者得到及时恰当的处罚。

    我们也要看到,作弊入刑针对的仅是国家考试。在我们的身边,还有学校、机关、社会团体甚至国际组织的各类考试,作弊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如果仅用法律堵住了“塔尖”,而对鱼龙混杂的“塔基”视而不见,这枚社会毒瘤注定会继续滋生蔓延。由此,在适当扩大法律覆盖面的同时,也应通过深入的教育改革,改变“唯考定终身”,强化社会道德感,进而有效净化考试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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