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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0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指导性案例”意义几何

本报记者 王帝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1月20日   06 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最高检于2010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建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最高检共发布了6批23个指导性案例。

    所谓指导性案例,是指通过有关程序审核,并经有关机构确认的对今后的案件处理能产生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但从其规范司法办案活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功能以及严格的遴选发布程序、权威的发布主体等角度考虑,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针对一些地方检察院反映指导性案例的内容释法说理不足等问题,《规定》在《2010年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法理分析’的内容。其目的是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提炼总结和理论阐述,形成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参照适用意见,增强指导性案例的说理性与指导性。”该负责人介绍道。

    “考虑到指导性案例作为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依据,应当同法律和司法解释一样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此,删除了《2010年规定》中有关‘总结经验、教训的案例及不宜公开发布的案例,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发布’的内容。”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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