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1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宣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中央44家单位日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
根据该备忘录,对于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55项惩戒。这是我国历史上对失信被执行人最严厉的惩戒。
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作出限制,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备忘录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
此外,备忘录明确,对失信被执行采取人限制出境的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