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公众比较陌生,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不是一部新的法律,该法最初从1996年起施行,现行版本在2015年修订。去年的这次修订,针对的是科研成果躺在实验室、学校里“睡大觉”的问题,旨在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从而进一步释放高校和科研机构沉淀的大量科技资源。
然而,有了法律“撑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研究机构,尤其是体制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仍然有桎梏。例如:研究机构对科研工作者的考核指向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应用;科研工作者获取报偿的通道受体制、规定制约,甚至每每花费大量时间处理报销;转化工作如何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国家利益与科研工作者利益的关系,也是现实中棘手的问题。
研究机构对科研工作者的考核方式,长期以来以发表论文、专著为主,评职称、申请资金、参评奖项,应用型科研成果经常被忽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这也意味着,对科研工作者的考核不再局限于传统以发表论文为唯一指向的模式。科研工作者所获得的应用性科研成果,同样能够证明其科研能力,理应获得尊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现金和股权奖励最低比例从20%提高到50%。一些省份在落实时,还执行了更高的标准,如山东省、海南省提出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过去存在的科研工作者得不到合理报偿、转化积极性受限制的问题,有望从根本上扭转。但是,这笔奖励如何真正落到科研工作者的钱袋子里,仍需要建立更顺畅的通道。中央第十巡视组原组长令狐安就认为这是“逼良为娼”——不少高校发放奖励仍然“只认发票”,科研工作者为了领到应该属于自己的钱而费尽周折。
高校还需要妥善处理科研成果转化与课堂教学的关系,避免出现重科研、轻教学的矛盾继续恶化。新法律出台实施,有助于增强高校教师对科研成果开发、应用的积极性。但是,如果教师一味埋在实验室里,一心扑在能够为自己带来巨大收益的项目中,忽视教学任务,上课应付了事,无疑不是一件好事。从另一方面看,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很多学生也有参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兴趣。环顾国外的一些高水平大学,很多本科生都能够做出自己的应用成果,这与教学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密切配合是分不开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学校、教授等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在很多地方,鼓励高校教师兼职创业的政策也陆续出台,教师拥有自己的企业不必遮遮掩掩了。在新的政策背景下,教师要学会兼顾教师身份与企业家身份,同时避免教师“老板化”的弊病。为此,不妨学习一些世界一流大学的经验对教师创业作适当约束。比如,斯坦福大学规定在职教师可以担任独立董事等顾问型工作,但是不得在企业里兼任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等有职位的工作;哈佛大学规定,一周当中,教师必须有四天的时间是在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该工作时间都要有教务秘书的记录为证。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发挥主导作用。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校办企业成为了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但是,无论是高校所办企业,还是市场上活跃的企业,在与科研工作者产生联系时,应秉持符合科研规律的价值取向——同经营企业一样,科研工作同样存在各种不能完成预期目标的风险,有时转化很顺利,企业因此收获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有时转化遇到困难,企业也要按照合同规则办事,给予科研工作者基本的报偿。
国家修订法律、出台政策,鼓励科研成果转化,有力地助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研工作者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得到了释放。然而,除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的“上层设计”,有关地区和科研单位针对实际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也是刻不容缓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