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2月1日电(记者朱娟娟)今天,《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首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条例》分8章,涉及土壤污染的预防、治理、监管,以及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等。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条例》明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政府总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从完善土壤环保相关标准与检测体系,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普查等多方面进行监管。
《条例》设专门章节,对农产品产地及人居建设用地等特定用途土壤环境加强保护。禁止使用污水灌溉农田;规定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认定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条例》明确,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