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日电(记者郭剑)今天上午,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苏小春诉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一案。此案因涉及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足协“管办分离”体制改革而备受关注。仲裁委员会并未当场给出裁决意见。
2015年9月,足管中心内部开始进行人事调整。时任足管中心财务主管苏小春填写《足球中心在编在岗人员“一次性”选择确认表》时,选择“进入中国足协工作,所有关系转入中国足协,原级别、职务等进档封存,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协会新政策进行管理”,但中国足协于10月22日以书面形式解除苏小春财务审核授权人身份,并于11月23日以足管中心名义发布苏小春工作调动的通知。通知称:“根据工作需要,现调你(苏小春)去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工作。请于11月30日前去上述单位报到。”苏小春不认可这一安排,未去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到。12月1日,足管中心开始停发苏小春工资。
去年12月30日,苏小春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继续履行二者共同签署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补发其自2015年12月1日起的工资和福利,并追加按工资每日万分之三的经济赔偿。今年1月5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并向苏小春出具出庭通知书。
足管中心《仲裁答辩书》指出:“根据中国足球调整改革工作安排,作为事业单位的足管中心法人地位将被撤销。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会依法终止。此外,2015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召开全体大会布置了关于足球中心在编事业身份人员的一次性选择工作。经领导谈话后,苏小春同志仍坚持表示愿意选择去中国足协工作。但根据协会改革工作的整体部署,在总局的支持下,安排部分同志到总局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工作,苏小春被调往财审中心。”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苏小春认为,是否留在足协由个人意愿决定,而足管中心认为,根据中国足球改革工作的整体部署,国家体育总局有权力安排部分同志由足管中心调往总局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工作。
由于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不日将被撤销,且此案涉及《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相关事宜,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宣布择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