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8日电(记者王亦君)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介绍说,《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案件管辖、案件当事人、调解、撤诉、审理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当前正在推进的其他司法改革,规定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落实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措施。
《实施方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为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实施办法》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如关于诉讼身份、诉前程序、诉讼费用等内容。例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实施办法》规定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诉讼费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