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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1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只要坚持法治思维,就没有解决不了的社会矛盾

江西人大:让百姓见证并参与立法全过程

本报记者 李菁莹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3月01日   06 版)

    2016年1月1日,《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学生条例》)正式实施。《学生条例》生效第一天,这部之前广泛征求民意的地方法规就“遭遇”一起大学生校外死亡案例。

    这一天,江西某大学的一名大四学生,在校外一墙之隔的小区坠楼身亡。学生家长到学校来“闹”,要求学校查清孩子的死因并给予200万元的赔偿。

    根据《学生条例》第45条第二款规定:因为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而事件调查结果认定,校方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这部法律就像定海神针,为我们处理学生伤亡事件,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校方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学生家长就与校方签订了该事件处理的协议,赔款200万元的“要求”也改成了“希望学校给予人道主义的赔偿”。

    学校保卫处的负责人向记者讲述了之前学校遭遇的类似事件:2013年9月,一名学生在参加5000米跑的体育活动中猝死,然后学生家长和亲戚一帮人拉着横幅在学校游行,后来在当地综治办的协调干预下,事件才得以平息。

    立法不能回避矛盾,须敢于担当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校方而言,最头疼的就是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家长们都会找到学校,认为学校是一个“无限责任”的地方,遇上漫天要价的,双方拉锯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内保处高林波认为,出现“校闹”行为,多半是家长遇到孩子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不知如何处理,只能去找学校讨说法,发泄情绪。

    不少学校因此与学生家长陷入无休止的纠纷中。部分情绪激动的学生家长因害怕吃“哑巴亏”,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公安部门处理这类事件时,因为无法可依,有时候干脆躲开或者不管。据统计,学生人身伤害引发的“校闹”事件占学校事故总数的12.3%。

    如何权衡双方意见,解开矛盾死结?

    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为治理“医闹”提供了借鉴经验。这个全国首部省级地方性医疗纠纷法规,也是在医患关系紧张,患者暴力维权、聚众闹事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以此为牟利手段的职业“医闹”的背景下出台的。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礼和回忆两部法规的出台过程:两部法规触及了社会最敏感的部分,矛盾尖锐,成因也复杂。当时就有人偷偷议论,“如果你们没做好,就是捅开了两个难以愈合的‘脓包’,就怕你们自己都收拾不了”,关键时候是省委书记强卫帮助大家下了决心,他说,“立法不能回避矛盾,必须敢于担当。立法必须冲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坚决摒弃‘和稀泥’和‘花钱买平安’式的维稳观,通过加快地方立法,推动矛盾纠纷处理步入法制化轨道”,只有依法治“闹”,才能把“闹”治住。

    “所以,经过反复调研协商,省人大常委会下定决心把两部法规列入立法计划,作为探索和试点,解决老百姓真正关心的问题!”

    数万人参与的立法讨论

    考虑成熟“立什么法”之后,省人大开始大胆探索民主立法新途径:法要“解渴”,立到百姓心坎上,就必须让百姓见证并参与立法的全过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韩军告诉记者:《学生条例》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在江西省主流媒体开辟了“人大立法在进行”栏目,首次尝试了与宣传同步跟进、全程报道的新模式。 

    这个栏目开辟了诸多江西省第一:首次在省内主流媒体动态报道同一立法项目,原生态地展示立法全过程;首次运用动漫形式宣传人大立法工作,在广播电视黄金时段和有关网站上连续播出5个月;首次在省内主流媒体连续刊发调查问卷、法规案修改文本,反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首次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立法全过程,充分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意见;首次召开省市县三级法院专题论证会,从法律和实务的角度考量条款内容;首次进行立法个案调研,解剖麻雀掌握实情。

    据统计,先后有数万人参与了《学生条例》的立法讨论,收集“原生态”的意见建议19万条,全社会参与之广、收集建议之泛、吸纳意见之多,远远超过全省以往任何一部法规。

    公正中立的纠纷调解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总结道:两部法规最大的亮点和特色在于把人民调解专业组织作为第三方中立平台引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处理由医院、学校导向社会,并赋予第三方调解平台必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作为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平台,“南昌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医调委”)在《医疗条例》出台后,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调解的新常态。《医疗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家属或者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在“南昌医调委”的会议室里,记者看到了很多患者送的锦旗,其中就有朱光辉送的。老朱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医调委介入,我会想不通,我会自杀!”

    2015年10月8日,南昌医调委立案受理了患者朱光辉与市某医院的医疗纠纷案。因做冠状动脉造影手术后桡动脉闭塞,右手疼痛不止,与医院发生纠纷,老朱向医院索赔15万元,医院不同意。老朱情绪激动放出狠话:不能解决就死在医院算了。医院建议老朱找“南昌医调委”调解,老朱起初不相信也不愿意,但调解员胡敏的真诚和耐心,以及与双方反复沟通的公正中立立场,让老朱理顺了情绪,最终与院方达成协议,获赔8万元。事后老朱为表达谢意,买来两条烟要送给调解员,却被拒收,于是做了一面锦旗送过来。

    只有依法治“闹” 才能把“闹”治住

    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程曙光告诉记者:“近两年医院实现打砸零事件,《医疗条例》给医务人员带来的幸福感正逐步显现。”对他而言,最明显的变化就是:以前医院的电梯不敢直达8楼办公区,否则没法正常工作,而现在可以了。

    老医生刘肇清,已经担任了10年的院长代表,一直代表院长接待患者投诉,处理医患纠纷,一楼门诊大厅内的一张工作台就是刘肇清的岗位。“我最贴近患者了,担惊受怕了很多年,常常医闹一来,就砸台子。《医疗条例》实施后,再没有发生这种情况了。”“这部《医疗条例》为构建平安医院提供了最好的保障”,刘肇清说这是她的心里话。

    江西省儿童医院神经内科主任钟建明也有亲身体会:以前每年都要遭遇1至2起患者暴力维权,他们首先找医生,砸电脑、不让办公、不让进治疗室,医生担惊受怕都不敢上班。而现在,出现医疗纠纷,患者不再和医生见面,会有医院的“投诉接待中心”和“南昌医调委”来处理调解纠纷,医生的职业安全感大大加强。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李利告诉记者:《医疗条例》实施两年来,再没有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医事(案)件,没有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有数据显示:与2013年《医疗条例》实施前相比,2015年医疗纠纷数量下降了37.7%,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下降了78.7%,省直部门接待医疗纠纷上访次数下降了77%。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成功调解纠纷1813件,调解成功率达90.4%,人民调解逐渐成为江西省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渠道。

    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

    《学生条例》正式实施虽然只有两个月,但已经妥善解决了3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叶仁荪发现,《学生条例》的出台带来了一些可喜的变化:全社会共同关注学生安全的氛围更为浓厚、学校和有关部门调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职责更加清晰、当事人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法治意识逐步增强。

    省人大调研显示,两部法规实施后带来的最直接变化是:有力地推动了江西省医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实现由院内、校内调解转到院外、校外调解,由部门主持调解转到中立第三方调解,由单一行政手段调解转到多种综合手段调解,由“以钱了事”转到依据法律政策办事,由重视事后处置转到注重源头预防。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全程参与了两部法规的制定,他深有感触:只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没有解决不了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而怎样把纠纷矛盾中的人引导到法治思维的轨道,这两部法规的探索实践才刚刚开始。

    2月19日,江西省委书记强卫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实践证明,化解社会矛盾,最管用的还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尤为重要的是,通过立法解决医闹和校闹的成功法治实践,进一步强化了法律法规在维护群众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进一步形成了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构建了对群众利益具有正向作用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工作机制,有力地推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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