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晒出去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绩单。
2015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9238件,审结142077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11.49%和11.76%。其中,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增幅明显,达到14.51%。
从案件分布来看,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5个省市收案数量持续在高位运行,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约占全国法院该类案件总数的70%;除广东省新收案件数量保持稳定,其他4个省市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同比均大幅增加,江苏省增幅达到38.71%。
侵权赔偿数额为何很低
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赔偿数额低使企业虽然赢了官司,但是丢了市场。这一尴尬局面该如何破解?
4月22日,在中央政法委宣传教育指导室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多位法学专家建议,应从市场价值的角度估算知识产权案赔偿数额,同时对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者,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两倍或三倍赔偿数额,防止继续从事侵权活动。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低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介绍,我国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由于难以证明侵权造成的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标准,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诉求比例不到35%,低于企业同等专利授权费、培育商标知名度的广告费或同类作品平均稿酬。
而2009年至2013年间,美国专利诉讼全部赔偿数额的中位数高达430万美元。吴汉东说,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诉讼的判赔金额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较低的问题一直存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说,学术界和实务界还一致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屡禁不止,原因之一是损害赔偿的数额过低,不足以有效威慑侵权行为。
吴汉东说,造成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原因,首先可能是知识产权本身商业价值不高,即高水平、高价值、高效益的知识产权为数不多,尚不足以构成大规模高赔偿额裁判的价值基础。此外,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未能借鉴专业化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与会专家指出,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计算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大大低估了受到侵犯的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商标和商业秘密的实际价值。
李明德解释说,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式,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法院责令被告补偿多少。如果原告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以被告的利益所得加以确定;如果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利益所得均难以确定,则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加以确定。
除上述认定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法定损害赔偿的限额,如50万元以下(著作权),10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专利权),以及300万元以下(注册商标权)。
李明德认为,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虽然预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法院可以在法定数额的范围内,考虑侵权的各种因素,适当增加损害赔偿数额,但在填平原则的支配之下,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还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益所得,或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的。
“从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的情形来说,以‘填平原则’确定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数额,不仅不能有效补偿权利人的损失,还难以有效遏制侵权。”李明德说,因为侵权人是在利益驱动下从事侵权活动,如果侵权人感受到,支付损害赔偿后,还有利益空间,必然会继续从事侵权活动。
凡是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必然是有较高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
在李明德看来,按照常识,侵权人不会,也没有必要未经许可而使用那些无人问津的作品、专利技术,也不会仿冒那些没有什么市场价值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更不会冒着风险去盗用没有太多市场价值的商业秘密。因此,参照市场价值是评估赔偿数额最为有用的方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林广海认同李明德的观点。他说,市场价值是从财产属性和市场交易的视角来确定侵权赔偿的边界,相比于惩罚性赔偿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以及可预见性,能更好兼顾、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创新激励。
“如果法院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而非以其本身价值,就可判给权利人以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李明德说,由此而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也会让侵权者认识到,与其侵权而支付高额的损害赔偿,不如寻求许可,在支付了合理费用之后适应相关的作品、专利技术等。
针对那些恶意侵权者或者反复侵权者,李明德建议法院适用两倍到三倍的高额损害赔偿,迫使他们或者走上破产的道路,或者回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之中。
知识产权法院呼唤“国家队”
2014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随着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承担着先行先试各项司法改革举措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设计,知识产权法院全面实行各项司法改革措施。从管辖体制的变化到试水法官遴选委员会,再到技术调查官的引入,知识产权法院迈出的每一步,都已成为国际社会观察中国司法的重要窗口。
我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合一审理,有利于统一民事保护、行政保护标准。
跨区域管辖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大亮点。2014年12月2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收案,成为广东省唯一集中审理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广州地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二审案件的法院。司法辖区跨越广州市,覆盖整个广东省。这种设计更加增强了知识产权法院的独立性和超然性。
2014年10月25日,全国法院系统首个法官遴选委员会在北京试水。这个遴选委员会由法官、学者、律师代表共同组成,首批选任了25名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包括3名有审判权的院领导),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平均年限为10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安凤德介绍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设立。机构实行扁平化设置,内设4个审判庭、两个司法辅助机构和1个综合行政机构,各审判庭一律不设副庭长,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体地位;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和员额制,全院共设法官员额30名、司法辅助人员51名、司法行政人员15名。
201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要求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6年以上审判经验、普通高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
随后设立的3家知识产权法院,都可见到改革举措。
2014年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10名从广东各地法院选拔而来的主审法官,身着黑色法袍整齐亮相。
据介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首次采取面向全省法院公开遴选的方式,选配首批10名主审法官。该院100名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工作人员被分成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3类,其中,主审法官员额30名,审判辅助人员55名,司法行政人员15名。院长、副院长、庭长均为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对案件行使独立审判权。
作为司法改革的探路者和先行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断探索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了“1+1+1”固定模式审判团队,即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2014年12月16日9时30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敲响第一槌。合议庭3名法官共同出现在审判台上,坐在正中间的审判长是院长宿迟。
庭审现场,与书记员坐在一起的还有一名法官助理,负责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诉讼权利义务等工作。
宿迟介绍说,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次尝试,即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和大部分庭前准备工作交由法官助理负责,让他通过庭前审查明确诉辩意见、初步举证质证等审理环节,初步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形成书面庭前审查报告提交合议庭。
宿迟说:“这便于法官助理领会法官意图,保障其撰写司法文书的质量,也可以增强他们的司法能力,培养法官储备人才。”
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范围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等大量技术类案件,法官只有了解有关技术要点、查明技术事实,才能作出正确判断。然而有工程、机械、通信等技术背景的法官非常少。即便有,也不可能全面掌握各种技术。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新成立的3家知识产权法院都对此进行了新探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51名司法辅助人员中,包含一个全新岗位——技术调查官。
“技术调查官是知识产权法院特有的司法辅助人员。”宿迟说,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官调查研究涉及前沿、艰深的专业技术问题后,向法官提供专业意见,为裁决提供技术支持。
知识产权法院借鉴了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法院专设技术调查官的成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明确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配置数量、选任条件、管理模式、职权行使等问题。
“根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实行满3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报告决定的实施情况。毫无疑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将会设立更多审理技术类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包括设立统一受理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上诉法院。”李明德说。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曾经表示,应该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他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不缺“地方队”,缺的是一支“国家队”。如果仅在组建“地方队”上做文章,改革将止于量变,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才是质变。
吴汉东也认为,只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为了防止一哄而上,远没有达到改革的理想目标。建议下一步再设立两三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受理二审案件。
据了解,对新设机构和编制的严格限制,可能是知识产权法院暂不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也暂不设立上诉法院的一个原因。
一位参与我国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方案论证的人士表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比较少,国际上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二合一”。而且,刑事案件需要相应的检察院与之对应,如果纳入进来,要不要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院?如何与公安部门协调?同时,如果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设在哪个地方、由哪一级人大来任命、经费如何保障?这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会影响改革试点的进程。
李明德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一个很突出的特点是跨区域管辖特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在这方面,北京和上海不是很特殊,因为这两个法院都是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组织,管辖本直辖市范围内的案件。但广州的情形比较说明问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产生的,向广州市人大负责,但是管辖的案件是全广东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试点3年之内管辖本省和直辖市范围内的案件。”
显然,这个规定留下了想象空间,“3年以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可以管辖天津、河北、山东的知识产权案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3个知识产权法院在名称上没有行政区划的字词,例如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而非“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这显然为几年之后的更大范围的跨区域管辖留下了空间。
李明德一直呼吁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按照目前的做法,3个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分别上诉到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的高级人民法院。
“分别上诉,在侵权认定的标准上可能还会有分歧。建议应当像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日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一样,在全国设立一个统一的上诉法院,以协调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标准,以及侵权认定的标准。”李明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