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分别下发通知,公布了自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该标准较上年增加了22.58元。
最高检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0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该规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