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保障被性侵儿童民事求偿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就被性侵害儿童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展开讨论。有专家认为,应该对被性侵儿童的精神损失设定最低赔偿标准。
发生在广西百色的性侵女童案件去年被曝光后备受关注,该案受害人代理律师吴晖说:“这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实践中我们很难去落实,主要在于证据存在(问题)。”他进一步解释类似案件的赔偿模式:“案件中女童遭受性侵之后,一是存在身体上的损伤,二是存在心理上的伤害,我国的赔偿都是一种填补式的。(受害人)受伤之后去治疗看病,比如付了5元,就赔偿5元,这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持。”为什么会存在主动放弃求偿权的现象?在代理百色的性侵女童案件时,他发现这样一件事,由于案发时间很久,有一名受害者染上妇科病,可是她看病的证据已经没有了,所以身体伤害就没有证据。
“实践中,心理康复治疗还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果没发生或者受害人没去看,也得不到赔偿。”吴晖有些无奈地说,“百色相对落后,心理治疗比较困难,我们就没有办法提出求偿权,没有向被告人提出诉讼。”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副处长王翠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性侵案件占很大比例。其中,大部分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是熟人作案。案发之后,有的被告家人不依不饶,给被害人本人和家庭造成非常大的伤害,有的被害人选择离开,有的选择默默忍受。“我想有些家长放弃了救济权利,可能也是因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有些救济是得不到的,所以干脆放弃了。”她说。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儿童遭遇性侵的保护还是相当重视的,《民法通则》一些相关条文与这个话题直接相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说。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解释的角度,什么才算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我想,如果儿童被性侵的话,通常都应当认定成是人身权利遭受了严重侵害,都应当支持他们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王轶说,“这对于涉事家庭也是灾难,作为家庭其他成员,也会遭受相应的精神健康的损害,他们也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被性侵儿童在民事求偿权方面,民事立法远远不能适应我们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坦言。他介绍,一方面,《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几乎没有提及,另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非常有限,其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与伤害程度挂钩,而这种伤害是直接的肉体伤害。李轩说:“即使赔偿,往往也是象征性的几千元而已,这个对我们今天讨论被性侵儿童将来的心理伤害和心理恢复是完全不成比例的。”
王轶说:“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中,没有把损害救济的范围仅限于治疗所支出的费用,明确把康复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内。我们只要用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扩张解释方法,就可以把精神遭受损害的康复费用包含在救济的范围之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张莹说:“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除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还审理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其中60%以上都是儿童遭受性侵案件。”她表示,很多遭受性侵害的孩子想申请一些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限于证据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很难得到支持。
“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张莹说,“比如孩子因为遭受性侵,身体上有疾病去看病,这个是可以赔偿的。”
“不能够获得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还不仅仅是证据问题,我认为在民事立法和刑事诉讼立法方面存在一种悖论。”李轩表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的确是个很奇怪的规定。”王轶说,“这不代表当事人就没有依据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在另一个诉讼中去获得相应的保护。我不认为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规则尚不足以解决被性侵儿童的救济问题。”
李轩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现行司法解释,或专门针对被性侵儿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一个基准的赔偿数,如实行3倍甚至5倍的赔偿标准。
“民法认可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包含着弱势群体利益。”王轶说,“未成年人的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家和社会对被性侵儿童的救济有义务和责任,有法律依据。”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章正 实习生 吴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