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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5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最新判决:

微信群成员违法群主要担责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6月05日   02 版)

    日前,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实施违法犯罪的微信群成员和群主都被依法判处了刑罚。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说,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多人的微信群群主被判刑

    在浙江省云和县务工的谢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群名由两张笑脸的图案组成,成员长期保持在200人以上。

    2015年8月~10月,该微信群成员张某多次利用个人微信账号,在群内大量传播淫秽视频,最终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云和县警方对此案侦查结束后,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2015年8月~10月期间,该微信群群内多人多次曾发布淫秽视频。被告人谢某作为该群唯一的群主,具有管理权限,对微信群中大量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导致群内传播的淫秽视频达143个。

    截至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已在该微信群内传播了133个有效视频。经鉴定,其中121个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云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其管理的成员达200人以上且主要是传播淫秽视频的微信群内,放任被告人张某传播淫秽视频121个,两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两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云和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被告人张某、谢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和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两人的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

    社交媒体管理者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

    云和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朱晨咏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透露,此案的刑事判决书下发后,被告人张某、谢某没有通过云和县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这两名被告人正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有媒体报道,该微信群主谢某是因为成员张某违法犯罪被连带追究责任的。朱晨咏回应,这种说法不准确。该案审理判决过程中,严格、严谨地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同时,云和县人民法院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号)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微信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网络空间,没想到个别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带来这样严重的后果,让不少微信群群主及成员吸了一口凉气。”王四新教授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介绍,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时,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就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柳经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微信等社交媒体的群主有责任明确群里发布信息的规则,让群内所有成员知晓和遵守规则;有责任对群内成员的言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等。

    朱晨咏以及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此案给微信群群主、成员以重要警示:在社交媒体开放空间发布信息,其信息发布者与管理者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法律规定,不发布、不传播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06月05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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