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6月2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武欣中)今天,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亿罚款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4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快播侵权行为是否侵犯公众利益、处罚金额是否适当”等焦点进行激烈辩论。
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快播公司构成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并决定对其处以26014.8万元的罚款。
面对天价罚单,快播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选择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薄公堂。此案一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快播公司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事项无行政处罚职权、行政程序违法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行政处罚的数额不当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点,包括: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是否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快播侵权行为是否侵犯公众利益、处罚金额是否适当。
上诉人、快播公司代理人认为,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局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对快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该由著作权行政机关也就是知识产权局来作出。并且,在执法的过程中,市场质量监督局在受理送达、证据调取、听证通知、执法人员行政资格等几个方面都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局则表示,知识产权局隶属于市监局,其是适格、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而执法程序并无瑕疵。快播公司还认为,作为一家网络服务提供商,快播公司不涉及侵害公共利益,小网站的侵权行为与快播无关。对此,原审第三人腾讯公司代理人认为,快播在一年内播放和使用了整个视频行业绝大多数权利人的版权内容,侵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腾讯的内容,其侵权模式不是针对腾讯一家,是针对所有权利人和主管机关的,是典型的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对于2.6亿元的天价罚金是否合适,快播公司认为,该案行政处罚金额只是以第三人提交的合同金额简单相加计算得出,2.6亿元的行政处罚已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被上诉人则认为,行政处罚是依据查明的有置换、分销的13部作品的价格来确定的非法获利金额,被侵权的作品市场中间价格8000多万元。法律规定,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的可以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罚金额,最终处以中间档3倍的处罚金额合理适当。而且,快播公司明知侵权,仍然对涉案作品进行搜索排列,主观恶意,应给予巨额处罚才能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