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那批原煤是否属于非法开采,作为行政机关的地方公安局都无权将其变卖;已经变卖了,则至少应该将变卖数量、价款明细及去向等信息如数公开。
山西晋城“黑老大”程幼泽前段时间“高调出狱”后再次被抓。7月14日,正在看守所里的程幼泽委托律师,向晋城市公安局递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其变卖自己所扣原煤情况的相关信息,但被拒绝;拒绝理由是,程幼泽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该机关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京华时报》8月3日)
从法律上说,晋城市公安局的拒绝理由站不住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程幼泽申请公开其被警方扣押、变卖的存煤数量、价款明细及去向等信息,跟这三条无关。而所谓“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一说,也有不妥之处。毕竟,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和预审职能,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并非司法。而就算是司法,只要合乎公开审理的法定条件,相关信息也要呈堂,并无所谓秘密要保。
更何况,当初警方扣押、变卖程幼泽的23万余吨存煤这一行为,已经被山西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撤销。按理,晋城市公安局应该将那批原煤如数归还程幼泽,而公开被扣押、变卖的存煤数量、价款明细及去向等信息,是归还原煤(或其变现款)的前提和必要步骤。晋城市公安局没理由拒绝。
有必要简述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2009年12月22日,泽州县煤炭局以违法生产为由,对程幼泽的煤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此时其所开采的原煤,已被“打黑除恶”的办案单位——晋城市公安局卖掉。随后,晋城市中院和山西省高院先后三次作出判决,撤销了泽州县煤炭局所作两份处罚决定,并责令它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程幼泽申请公开被警方扣押、变卖的存煤数量、价款明细及去向等信息,其动机就是基于上述判决,主张索回自己被变卖的原煤。
从理论上说,那批被变卖的原煤并非一定要返还;而该不该还,按照法院的判决,需要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但是这跟程幼泽的信息公开申请无关。不管那批原煤是否属于非法开采,作为行政机关的地方公安局都无权将其变卖;已经变卖了,则至少应该将变卖数量、价款明细及去向等信息如数公开。更不要说,泽州县煤炭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原煤已被公安局卖掉后作出的,其中是否存在猫儿腻和违法情形,也需厘清。
从程幼泽个人的角度出发,他申请上述信息公开,无可厚非。这跟他的“戴罪”之身无关。而对于晋城市公安局来说,一方面其拒绝公开的理由站不住脚,不合法度;另一方面其变卖原煤的行为本身,也存在问题,在此情况下理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厘清事实,说明理由,赢得理解或谅解。
至于泽州县煤炭局,也应该对自己不恰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检点,因为山西省高院的判决认定其作出处罚时存煤已被公安局变卖,在原煤已不存在、无法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未实地勘察,仅依据公安局提供的公函、过磅单等作出处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此说来,泽州县煤炭局也应支持程幼泽的诉求,敦促晋城市公安局依法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