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网络司法拍卖自2010年出现以来,由于其便捷、高效、低成本、参与度高、成交率高等优势,得到了迅猛发展。
司法解释将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作为处置财产的重要手段,确立了法院采用网络拍卖形式进行自主拍卖时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则,其调整对象主要是法院自主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对于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通过将拍卖规则明确化、体系化,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通过对网络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场准入准则,推动网络拍卖市场走向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通过信息全程公开、明确各主体权责,斩断利益链条,保证司法廉洁;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保证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影响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明确规定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的条件,比如具有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只有充分竞争才能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服务水平,每年对名单库要适时进行调整,做到进退有序,调整增减适度。”孟祥说,最高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则,明确标准,尽快向社会公布,凡是司法解释以及管理规则要求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都可以申请加入这个名单库,最高法也将成立评审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是否符合入库和标准进行评价。”
为了最大限度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司法解释明确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
“全程公开贯穿于公告发布、出价竞卖、成交确认等全过程。全面是针对信息内容的广度,公开的对象包括拍卖财产状况、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等。全网络是针对公开的地域范围,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只要互联网能覆盖的范围都应公开。”孟祥解释说。
相较于传统拍卖应不少于两人参与的硬性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成交。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作出规定。比如针对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等情况;因为网络故障,如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的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拍卖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和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孟祥介绍,拍卖被撤销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