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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6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让企业家们不用耗费精力搞‘公关’”

戴小巍 张从志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雷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8月16日   06 版)

    一家国有银行支行的部门经理袁某,3年时间利用贷款业务审核权对中小型非公企业“吃拿卡要”,涉嫌受贿总计78.6万元。日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袁某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

    记者从近日举行的“湖北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3月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对非公经济“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涉嫌职务犯罪146件157人,为降低企业隐形经营成本、解决“融资难”等问题扫清障碍。

    今年3月以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鄂检十条”),部署开展了“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大走访中“问需问计问策”

    近年来,湖北省非公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但也面临生产经营成本攀升、融资难、转型升级压力大等困难,对营造更优良法治环境提出了新课题。

    为保障和促进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今年3月,湖北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鄂检十条”,从“更加注重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更加注重惩治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等十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发布会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正新介绍,为了找准服务非公经济切口,有的放矢,“鄂检十条”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工商联、商会、非公企业及企业家的沟通联系,通过调研、走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据统计,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召开非公企业家座谈会386次,走访非公企业1724家。襄阳市检察机关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对重点企业一一上门走访,其他企业发函征求意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全院63名干警每人联系一个企业,主动约见和走访企业负责人,深入企业车间、班组,全面摸清企业司法需求。

    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对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使企业权益受损后得不到及时救济,“肥的拖瘦、瘦的拖死”;有的滥用执法司法权插手经济纠纷,以案谋私、徇私枉法……大走访大调研中,一些企业家反映的情况成为检察机关行动的指南。

    着力降低企业经营隐形成本

    为推动“鄂检十条”落实落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相关机构将部门工作职责同“鄂检十条”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细化实化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工作措施。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侦查监督部门专门制定下发了《审查批捕、侦查监督部门贯彻落实“鄂检十条”的意见》,明确了贯彻“鄂检十条”应当抓住的“七个重点”以及保障工作落实的“六项硬性措施”,如要求办理非公企业人员涉嫌犯罪的审查逮捕案件,都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等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严肃查处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同时促进革除庸政、懒政、怠政,就是要着力降低企业经营隐形成本,“让企业家们不用耗费精力搞‘公关’”。

    在严惩侵犯非公企业权益的刑事犯罪方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企业内部人员侵占企业财产等刑事犯罪案件立案侦查19件;加大对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侵害非公企业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批准逮捕272件384人,提起公诉335件527人。

    在加强涉企诉讼法律监督方面,对涉及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经审查后依法不批准逮捕61人,决定不起诉20人;对涉及非公企业民事案件开展诉讼活动监督,提起再审抗诉9件,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发出检察建议1件。

    在开展非公企业违法犯罪预防方面,向非公企业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36件,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预防宣传767场次,提供涉及非公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0509次。

    落实“鄂检十条”绝非“法外开恩”

    湖北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送给十堰市某局原局长杨某共计67万元,涉嫌单位行贿犯罪。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余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使检察机关迅速查清了案件相关事实,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

    鉴于尚未发现余某有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对余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该公司承建的多个市政工程正在建设中,若对余某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据此,检察机关日前对余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5个月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在深入了解企业实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15人,依法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16人。

    张某是黄石市某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实际负债1亿余元,难以经营的情况下,假称公司即将上市,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骗取被害人文某某投资1亿元入股该公司后挥霍一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恪守法治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犯罪嫌疑人是非公经济人士而“法外施恩”,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鄂检十条”,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更加注重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比如,听取非公企业涉嫌犯罪人员及其律师意见;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根据案件进展,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设身处地地多为涉案企业着想”。到非公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不穿检服,最大限度减少对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贯彻落实“鄂检十条”绝非意味着“法外开恩”。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在发布会上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案,严把办案质量,严守办案纪律,最大限度地保护、服务、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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