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洁 赵昊楠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周凯)因公司获准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上海一公司职员钱女士离职时,就加班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为讨说法,钱女士将批准公司进行“工时改革”决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区管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钱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自贸区管委会对钱女士所在公司作出《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同意该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对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担任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钱女士诉称,自贸区管委会在审批中将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她纳入了该范围,扩大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导致其所在公司不支付自己的加班工资,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要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决定。
自贸区管委会辩称,批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定效力仅及于申请的工作岗位,并不及于具体人员。管委会对企业提交名单的意见仅是对企业后续实行该批准决定的指导,没有强制力,具体人员的安排应由企业自行决定。
而钱女士所在公司则称,钱女士作为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是唯一一位从事相关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且被诉行政决定是由钱女士一手主导申请办理的,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自贸区管委会有职权作出该决定,该决定合法有效,且被告在审批时仅批准第三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无权也并未明确到具体工作人员,驳回钱女士的诉讼请求。钱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的审查应当重点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并结合企业申请岗位的性质。本案中自贸区管委会根据上述规定对该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而作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另外,对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职务要求等属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范畴,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范畴。
本案中,自贸区管委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该决定的效力亦并不直接及于该公司提交的人员名单,其对名单提出的意见仅为对企业落实岗位具体人员作出的行政指导而不具有强制力。钱女士应否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不属于被诉决定审查范围,而属于钱女士与该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范畴。
上海一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钱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所谓其他工时工作制,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类工时制度,主要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工作制采用审批制,审批主要是基于对企业提供材料的审查,辅以必要情况下的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