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武欣中 通讯员王东兴)日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发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来,全国法院首次以系统化、全流程的方式对《若干意见》进行落实和细化,这标志着深圳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深圳是全国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地区,在全国率先探索审判权、管理权、监督权“三权”配置模式,为其他地方法院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若干意见》,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作出明确规定。
深圳中院副院长黄志坚表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主要目标就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介绍,深圳中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整体思路是:保障法官的判断权、裁决权,个案处理充分放权,但宏观上加强管理监督。
遵循“确权、明责、规范、公开”的原则,深圳中院此次出台的《工作指引》共十二章258条,主要规定了立案与分案,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庭长、副院长、院长的审判、管理与监督职责,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运行规范,法官履职保障,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责任追究以及法官考评等内容,明确细化了司法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和保障等主要问题。
据介绍,该《工作指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制度设计体系化。《工作指引》全面、系统规定了审判权、监督权和管理权配置模式与行权规则,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与自由裁量权规制,审判责任追究与法官履职保障,案件质量评查与法官考评等内容,力图实现放权、管理与监督体系一体推行,办案、问责与保障机制有机衔接,以提升公正司法水平。
二是操作指引全流程化。《工作指引》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以司法案件办理流程为主线,以法官办案需求为导向,围绕立案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案件裁判、案件评查、法官考评及审判责任追究等整个办案流程,对各环节、各节点、各层级的权力运行与监督制约作出全方位、系统性的规范,实现案件全流程规制。
三是权力运行规范化。《工作指引》细化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类司法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行使边界和操作流程,规范了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运行,厘清了案件质量评查、法官业绩考评的标准和程序。特别是明确了院庭长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及对特定案件的事中监督权,将最高院《若干意见》规定的院庭长应当事中监督的四类案件细化为17种具体情形,科学设定监督权范围、行使方式,强调全程留痕,拒绝权力任性,确保审判权科学、规范、高效运行,促进廉洁、高效司法。
四是工作指引实操化。《工作指引》对各类别各层级办案、监督和管理主体能够行使什么权力、怎样行使权力、行使权力操作流程和时限要求等,都作了详尽、细致的规范和指引,使权责更明晰、更具体、更具针对性,为法官办案、各层级管理监督和审判责任追究等提供明确、直观、便捷的操作指引。
五是操作规程可视化。《工作指引》要求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数字化、可视化、全程留痕的特点,对法官行使审判权、院庭长开展监督管理的重要节点实现自动提示、警示提醒和实时信息推送;对外建立节点明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公开透明的权力流程体系,为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监督司法,促使法官依法用权、公正裁判提供便利。
深圳中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该院院庭长直接办理案件、参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5年,全市法院院庭长承办或参审案件达69275件,占全市法院结案总数的30.9%,同比提高5.2个百分点。
黄志坚表示,下一步,深圳中院将结合司法改革试点任务要求,继续深化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等,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切实发挥改革的整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