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屡遭侵犯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泄露的信息轻则给被害人生活造成困扰,重则使被害人陷入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漩涡,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一些民众认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打击很不给力,那司法实践到底是怎样的呢?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3年来,该院共受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60余件,其中起诉并得到有罪判决的32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销的28件,起诉率不足60%,案件撤销率在诸罪名中高居榜首。是什么原因让该类犯罪如此难以查处?
法律规定笼统模糊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该院公诉局副局长战立伟介绍,这一规定对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在将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具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拓宽了处罚的人员范围;增加了一档量刑,并规定对于特殊主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从而加重了对侵害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修改对于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猖獗和屡禁不止的现状,起到了很好的打击和抑制效果。
但是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仍有笼统模糊的地方,造成该罪名在认定过程中依然存在困难。
战立伟分析称,“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是什么?“情节严重”具体包括哪些情况?目前仍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该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从几万条到几百万条,之间的差距巨大,如何根据侵害数量予以定罪量刑,在司法部门内部、司法部门之间出现认定分歧。
在该院受理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回的28件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因为法律上认定存在分歧所致。
固定证据遭遇难处
该院检察官梁琪承办的一起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中,苏州威名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博伟(化名,下同)为了招揽生源,通过QQ向嫌疑人马银显购买非法获取的苏州初中学生信息数万条。
信息收集好了,接下来就是发送问题了,这么大批量的信息,得群发。
博伟想到了一个开广告公司的朋友谢伟承,他雇佣谢伟承通过自己公司的短信群发平台向广大学生发送短信,给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QQ聊天和收发文件记录以及平台短信记录,但由于电脑系统已重装,该案的重要证据均已灭失。
证据为什么会灭失?梁琪称,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嫌疑人通常采用QQ即时传送电子文档、直接交换纸质文档、U盘拷贝等方式获取信息,并通过现金进行交易,事后很难留下痕迹。
而在使用信息时,也会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自动发送平台进行信息群发,这种网络平台一般会自动隐去IP地址,具有反侦查功能,接收到骚扰信息的人很难通过回查发信人的方式找到犯罪嫌疑人。
主要证据的灭失也使该类犯罪的证明遇到了困难。
该院另一名经常承办该类案件的检察官袁灿华介绍,由于证明该类犯罪的证据主要为记载公民个人信息的媒介,而这一证据的载体主要以电子文档的方式保存在嫌疑人的电脑里,存在容易灭失、篡改等不稳定的特点,为提取和保存带来一定难度。
此外,在非法买卖信息的场合,交易的细节主要靠双方当事人的证言印证,在没有交易记录或交易记录与交易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很难证明的情况下,证据链就会显得非常薄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所以存在取证难、证明难,主要原因在于取证不及时、固定证据不专业所致。”该院副检察长陈志新分析道。
如该院受理的马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查获现场没有及时扣押嫌疑人曾经使用的电脑,后经嫌疑人交代得知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存放在电脑中,而当侦查人员再次至现场提取该电脑时,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档已经被删除。
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嫌疑人马某完全翻供,拒不承认自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称公安机关在提审他时存在逼供、诱供的行为,而检察机关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发现,部分录音录像存在不完整的情况。这些证据上的瑕疵最终导致该案作撤案处理。
如何加大打击力度
针对这类案件证据易灭失的困难,该院加强和公安机关的协作,完善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机制,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公安机关取证、固证的侦查指导,及时扣押信息载体、固定嫌疑人以及相关证人的言辞证据,以免时过境迁后证据灭失。
如该院办理的黄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嫌疑人异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检察机关适时介入,指导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追踪到嫌疑人使用的IP地址,并及时赶到广西,扣押嫌疑人使用的电脑等作案工具,提取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文档等关键证据,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针对证据链薄弱的问题,除了上述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取证的指导,对于该类案件,一般建议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以免关键证据因时间流逝而永久性消失。
同时,该院有针对性地加强该类案件的证据补强工作,如督促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微信、QQ聊天记录进行及时提取,针对查获的电子证据做专门的辨认笔录,并同时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该类犯罪的审查过程中,对于被查获的电子证据一般结合供证情况,在得到嫌疑人明确认可后予以确认。
当然,解决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关键是要提高执法能力,提高现代化手段。
陈志新称,针对当前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大幅度增加的现状,该院适时成立了苏州市首家基层院电子物证实验室,具备将电子智能设备进行数据恢复的能力,并确保取得的证据规范、合法。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规制空缺这一问题,解决方案主要在于对目前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就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而言,陈志新认为目前定义尚不完善,“个人信息的核心含义在于个人隐私、个人人格,而在外延上看,凡是能够体现个人特征或与个人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均可以列为个人信息”。
当然,在刑法中,为防止刑罚权的滥用,公民个人信息应作必要的限制,使用公民个人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应在惩处之列。对于“情节严重”的把握,陈志新认为可以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以及造成的后果两个方面予以认定。
“当然,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性,还是期待两高能够尽早出台详尽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导司法实践。”陈志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