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民政部今天通过官网公布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门规定”)。
从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同时,慈善法作出了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授权规定。
民政部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委托清华大学数学科学系对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近5年来的相关数据进行了量化分析,起草了规定,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和各类社会组织的意见,征求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今年8月下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三部门规定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原则、列支范围、列支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各类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比例。分别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制定了不同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规定了在计算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平均数额代替上年数额以及上年总收入的调整方式,针对小规模慈善组织运转的实际特点和慈善组织遇有特殊情形的,允许年度管理费用不适用一般规定;不允许因捐赠协议的单项约定违背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整体规定。
该规定界定了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的范围,包括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