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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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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私有财产保护还须落实独立审判原则

朱达志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11月30日   02 版)

    这次中央的《意见》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而且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这确实有些不同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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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文件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涉及的诸多内容,比如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的问题,比如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等,既和拥有亿万财富的企业家有关,也与普通的工薪阶层有关。

    新华社评论指出,作为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意见》为解决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而在我看来,该文件最重要之处,在于承认了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这一现实,提出要坚持平等原则,公私财产保护须一视同仁。

    产权作为一个经济和法律概念,它最主要的意义即所谓财产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财产权。而关于财产及财产保护,现行宪法有两条专门的规定。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上述条文的具体规定看,虽然原则上说公私财产都受国家保护,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使用了“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措辞,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使用的则是“不受侵犯”这样的措辞,两者的重要性似乎又有明显不同。这是否就是近些年来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之一呢?而这次中央的《意见》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而且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这确实有些不同寻常。

    这些年来,不断有学者和民间舆论主张,宪法应该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体现公民所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具备同等法律地位这一原则。此主张提出的背景虽然不难理解,但是“神圣”这个多少具备一点宗教色彩的语词,严格说来并无法理意义。法国大革命后,“神圣”二字进入法律文书,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即为了应对不受限制的神授君权;但此后西方各国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再提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当然它们所说的财产权,既包含私人财产,也包含公共财产。

    从法理的角度说,财产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私权。不管是社会化的财产还是私有财产,相对于公共利益而言,都不是神圣、绝对的,都不能超越自然权利和社会公益。因此,主张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并不合乎现代国家治理原则。与其这样,还不如建议将中央的最新精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公私财产保护须一视同仁——体现在宪法中。

    法律是一回事,司法实践是另一回事。良好的立法意图并不必然能完全转化到行政和司法当中。这就要求加快国家的法治建设,坚持独立审判原则。当一家民营经济实体跟具备所在地政府背景的公有制经济实体发生权益冲突时,假如司法不能摆脱行政干预和影响,那么前者如何获得公正公平对待,还真是个问题。实践中这样的事例更是俯拾皆是。

朱达志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11月30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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