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能听到这句话:年轻人犯错,上帝都会原谅。现实中,青少年犯罪,管还是不管,这是一个问题。不能推到监狱一关了之,更不能一味“放羊”不管,必须要“较真”,设立中间性的措施——“社区矫正”,这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做法。
社区矫正是什么?这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最终目的是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最早起源于欧美国家,我国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也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201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其中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了相应规定。近日,共青团中央举行立法政策协商论证会,组织一线工作人员和学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
有三个问题摆在这群专家面前,社区矫正法是否应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如果设立专章,应包括哪些条款和内容?社区矫正法涉及未成年人的其他完善建议是什么?
现阶段设立专章有必要
“从这些年的工作情况来看,社区未成年人矫正确实存在空缺,社区矫正法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确实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公安部相关人士表示。
“山东的社区矫正人员全国最多——1.4万人,占了10%。最多的一个司法所管了260人,只有两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山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负责人直言,目前关于《社区矫正法》的草案中,有任务责任,但权利、手段和保障基本上没有,“不给予执法者必要的支撑,能干好这个事儿吗?”
姚建龙是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新任的挂职副部长,另一身份是长期研究青少年司法问题的专家,他坦言,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还有一定困难,但至少应该在《社区矫正法》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以指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最高法研究室有与会人员也赞成设立专章,国家针对未成年人有许多专门立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在《社区矫正法》当中增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是贯彻落实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教育转化和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必然要求。
与会现场,有专家提出建议:“如果要在《社区矫正法》设立未成年专章,就有必要把这方面予以细化。不要一部法律费了很大劲出来了,还形同虚设,可操作性一定要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童德华并不反对设立专章,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司法应该是专门化的,有专门的机构、人员、队伍、工作方案和工作项目内容,这和成年人的是完全不一样的。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化队伍就是妈妈法官和妈妈检察官,因为你是女性就可以做这个工作,我觉得不能这样理解。”他认为不能用情感来替代专业,应该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质的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观点非常明确,支持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他还指出:“专业化社工的介入非常重要,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要特别注重细化社工的专业化。”
他说:“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在专门学校,也可以在关护基地,两者怎么更好的衔接需要考虑。从实际效果来讲,感觉他们在专门学校和关护基地矫正效果会更好一点。”
姚建龙指出,可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设计出一整套的社区矫正特色项目,然后再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程序,确保这些特色项目的实施,使未成年人能更好地回归社会。
增加社会支持或成未来亮点
社区矫正之前,应该注意什么?张鸿巍提醒,未成年人进入到社区里面,危险性评估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期待他再回归社会,但需注意具有危险性的未成年人,比如说涉及到性侵或者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未成年人,应该进行评估认定。
“我们对未成年人可以有特殊的保护,他们社区矫正的档案不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提出,不过性质比较恶劣的,像性犯罪,邻里应当有知情权。
对参与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是否等同被判处有罪的人,法律界依然存在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表示:“不必在这个问题上纠结,社区矫正具有社会性,要避免污名化。”
他提出:“社区矫正常常跟家乡父老是面对面的,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期间,尽量避免在公开场合安排劳动。‘丢脸’一定要是社会融合性的丢脸,而不是排斥性的,不要羞辱。”
“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都不是主要力量,这些人不具备素质,将主要力量换成社工和志愿者,共青团组织要大力协助。”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远说,专业人员上岗之前也要进行评估,在整个教育矫正的工作中,要在中期和结束时各考核一次,“不能像现在这样,出具一个报告说矫正期间没有犯罪,这等于没说。”
他设想,这种新模式主要是把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管上来,同时引导社会力量介入。
刘仁琦在西安做了相关社区矫正实验,检察院、社区和他们的社会组织签订一个横向的合作协议,社会组织对孩子进行关护帮教,在社区里面进行。“完事后,我们会给检察院出一份附不起诉之间考察的社会调查报告,检察院再根据这份考察的社会调查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他介绍流程。
姚建龙表示,少年法庭应设立专门的观护员(少年观护官),组建专业化、职业化的观护员队伍,并配套建立一支青少年社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司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少年观护官应当同时担负量刑前对少年犯的社会调查以及矫正期间的行为、矫正情况的综合评价,作为对矫正期间做出分类处理以及制定和改变矫正方案的依据。”他说。
翟中东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法学教授,据他观察一旦这些服刑人员有了技能以后,有的人就不再犯罪了。
“是不是可以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点?”他反问,其中涉及一项难点,职业技能培训到底谁出钱的问题,在悔罪的前提下是不是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渠道,让他们学修车、美发、电焊等,社会给其专门成长性的支持。
矫正制度间应有“耦合度”
李双在《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文中提到,美国的社区矫正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包括:对犯罪青少年的缓刑、释放安置和居中制裁。
在管理组织方面,美国有五种未成年人管理组织模式:由地方法院管理、由州司法部门管理、由州的执行部门管理、由当地执行部门管理和联合管理。尽管对管理模式存在争议,美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未成年人法院的控制下由当地的政府机关来提供资金是最合理的管理方式。
在工作人员的组成方面,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正式工作人员,他们一般都有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比较专业,另一类是自愿参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人员。
安文霞撰文指出,德国法院宣布对青少年适用缓刑后,该青少年犯罪人的管理便会被转入州法院下属的缓刑帮扶处。在帮扶的过程中,检察院执行局、少年法庭、保安处分执行人员、兼职特工都要准备参与到缓刑帮扶的程序中来,从而设立了一个多方共同协作的缓刑帮扶机制,且各自权责明确。
专业还体现在工作人员上,“在德国,缓刑帮扶处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大楼,主要的稳定资金保障来自于州财政的拨款,以及青少年局的资金支持,且有民间公益资本的不定期注入。帮扶工作的项目类型主要有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定期的集体聚餐交流等,进行帮扶工作的专职员工均具备高等专科学校的社工学位。”沙建嵩在《中德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比较》文章中写道。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贾宇在《未成人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指出,少年观护措施主要有训诫、交付保护管束并命为劳动服务、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机构或教养机构辅导、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等。
“训诫由少年法院交付于少年保护官于假日实施,训诫时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的人及辅佐人到场,对少年施以个别或群体品德教育,辅导其学业或其他作业,并可要求其进行劳动服务,使其养成勤勉习惯及守法精神。”该文章解释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