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何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如何评价“网游宵禁”有关规定?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讨论。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褚宸舸表示,对于之前出现的一些网瘾戒断机构通过一系列戒断措施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从立法层面予以禁止,有现实意义。
对于条款,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第一,外部辅助戒断必定需要给未成年人一定的限制(如限制人身、行为自由)。但是,限制的程度、形式如何,治疗网瘾应遵循怎样的法律标准,该条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过于笼统了。第二,网瘾的形成机理和治疗在科学上尚有争论。在严厉打击非法网瘾矫正机构的同时,在法律层面应该对正规、合法的网瘾治疗机构给予一定地位,给网瘾治疗科学研究留出一定空间。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网络成瘾现象,首先是一种心理现象,但该现象的认定毕竟属于心理学主观的认定。网络成瘾的标签进行界定是否有明确的标准,该标准是否科学,值得推敲。
在他看来,网络成瘾,一定有发生机制,对该机制进行熔断,是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进行干预最好的方式。按照一般解读,未成年人为什么会对网络沉迷,一个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家庭找不到归宿,缺乏对生活其他事物的热情和归属感;另外一个是网络上有些让未成年人“感兴趣”的东西,比如电视影音作品、游戏等。
由此,学校等教育部门或家长、教师等个人应该及时发现对生活缺乏融入感的未成年人,防止他们在网络寻求归属。另外一点即是发挥学校或者班级社团、活动、学习(计算机、英语、就业、考研、兴趣小组)的吸引力,防止未成年人在学校、家庭迷失。
“本条中,两条规定缺乏一定的过渡。直接从‘宣传教育、干预’到‘防止任何组织借教育名义实施不法行为’,直接从比较宽泛的教育干预到禁止性规定,缺乏具体干预的部门或者活动。中间插入一句具体的正面引导和干预的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田相夏说。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觉得,网络沉迷既是社会问题,也是家庭问题。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应当首先立足于家庭,从强化家庭,特别是监护人的责任入手。而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预,应当在明确家庭责任、征求并寻求家长帮助的前提下来解决相关的问题。现在条文规定的义务主体,侧重点在社会和政府义务,可以考虑把法律义务设置的逻辑起点放在家庭这个环节,由家庭承担主要的责任,社会和政府只承担辅助和帮助的责任。作为补充,也可以对没有尽到主要责任和义务的家庭予以一定的责罚。
对于如何评价“网游宵禁”有关规定,专家们也有着自己的看法。
《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褚宸舸表示,该规定借鉴了国外(例如,韩国)的一些经验。国外实施该规定取得一定成效,也有一些教训。这个条款具体如何操作?韩国曾出现未成年人盗用成年人的身份账号进行网游登录,《条例》应考虑的这样的问题。未成年人可以轻松化解种种障碍。除此以外,建议:第一,对“网游宵禁”的监督主体,本《条例》应当加以明确。第二,针对违反“网游宵禁”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条例》亦未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是通过网游来谋生,这样一刀切的规定,既对他们的劳动权是一种侵犯,也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他说。
田相夏认为“网游宵禁”的规定非常有必要。“类似于前两年的长途汽车超载问题。在交通部专项整治长途汽车超载之前,很多大巴车都超载,造成的事故后果也是非常吓人的。由此,交通部出了两招,可以说有效减少了长途汽车的事故率。其中一招是凌晨两点到5点强制驾驶员休息的规定,在这个时间段内,大巴车司机只能在服务区休息。大巴车司机的宵禁,对于交通安全,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一个技术性规定,远胜千叮咛万嘱咐。未成年人‘网络宵禁’也是如此,这项规定,值得点赞。”他说。
田相夏表示,该时间段,是人生理休息最应该得到保障的时间。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情况来看,通过禁止该时间段玩游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儿童发育和体质的保护。另外,从监管而言,该时间段,是监管最薄弱的时间,从时间段上进行明确规制,也有助于防止未成年人上网脱管现象发生。再次,从当前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时间段而言。通常都包夜,通过法制的强制规定,可以有效避免该类现象的发生。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也有着同样的观点。“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网络游戏服务又容易片面追求商业利润。如果不对网络游戏服务,尤其是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服务设置此类规定,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为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创造良好的上网环境,因此有必要作出此类规定。”
在《条例》中,还有一条关于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的规定引起了专家的注意。“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
褚宸舸觉得这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我国在此方面是学习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经验。例如,芬兰教育部指导全国中小学和公共图书馆在电脑系统中安装过滤软件。为了更好的实施该规定。可以考虑规定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对此予以支持和补贴。这部分经济成本不应当由普通消费者和商家承担。”
王四新认为,在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能够上网的一些地方和设备上加装保护未成年人的软件,是国际上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上网条件的通行做法,但就西方国家的一些成熟方案来看,在智能终端产品加装过滤软件或采取其他措施,应当实施精确预防和精确预装,也就是说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智能终端产品,可以要求厂商家装此类软件。对于可能面向未成年人也可能面向成年人的中端智能产品,不宜实施地毯式强制加装要求,这对厂商和成年人用户来讲,都会产生经济负担和其他方面的负面效应。
同时他表示,在智能终端装预防软件的问题上,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其他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通过市场选择的方式来解决。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陈凤莉